01年終獎計稅方法“二選壹”稅務機關已明確居民個人在2021 12 31之前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計算征收方式的通知》的規定,可以選擇並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稅單獨計稅方法:將全年壹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的金額,根據按月折算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單獨計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年壹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案例:2020年,王明月薪3萬元,全年“三險壹金”和專項附加扣除共計5萬元,獲得年終獎共計20萬元。合並稅:(3萬* 12+20萬-6萬-5萬)* 30%-52920 = 82080元;工資個稅=(30000 * 12-60000-50000)*年終獎金稅=200000*20%-16920=23080元總稅=工資稅+年終獎金稅=33080+23080=56160元從上面可以看出,稅差高達2598所以大家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分析不同計稅方式的具體稅額,然後通過稅務app選擇壹次性獎金是否並入當年綜合所得,從而選擇合適的計稅方式。註意全年壹次性獎金稅政策只能用壹次,全年有獎金“記錄”的童鞋很多,要牢記!年終獎的月份也影響個稅嗎?
1.2020 65438+2026.5438+0.65438+10月,納稅期屬於2020年,3-6月份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需要考慮。提醒:如果不是2020年2月開具,而是2021,1年10月申報,那麽稅務系統的“默認”納稅期屬於2020年,也會“默認”在2021年3-6月,需要綜合考慮。
2.發行於2021 1,申報於2021二月。納稅期屬於2021,2020年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在2022年3-6月匯算清繳時需要綜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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