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時,應分別作為壹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1)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1。當發放年終獎當月的工資高於5000元時,年終獎的稅前扣除方法為:年終獎*稅率-速算扣除,稅率以年終獎/12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的對應稅率。2.月薪低於5000元時,年終獎個人所得稅=(年終獎-(5000-月薪))*稅率-速算扣除,稅率為年終獎-(5000-月薪)除以12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的對應稅率。由於單位發給員工的年終獎形式不同,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也不盡相同。(2)員工當月工資超過“5000”元的,年終獎作為壹個月工資單獨計發。年度壹次性獎金單獨按月計算時,除以12求稅率,但計算稅額時,速算扣除只允許壹次。(3)員工當月工資不超過5000元,年終獎單獨作為壹個月工資計算發放。但年度壹次性獎金扣除“職工當月工資收入扣除費用後的差額”後的余額,可視為應納稅所得額。其中“職工當月工資收入”為收入扣除免稅收入(如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後的金額。(4)壹年內在兩個以上單位工作的職工,壹個納稅年度內每個納稅人只能使用壹次年終獎計稅方法,納稅人可以自由選擇時間和發放單位計算計稅方法。(5)職工當月從兩個以上單位領取年終獎的,可以選擇壹個單位按照優惠辦法計算壹次性獎金,從另壹個單位領取的年終獎合並到當月的工資薪金項目中進行納稅。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對於每個納稅人,這種計稅方法只允許采用壹次。同壹人當月在兩家企業均獲得過年終壹次性獎金的,納稅人自行申報時不得將這兩項獎金合並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並享受壹次性獎金政策;按照規定,個人全年只能享受壹次性獎金。如果員工月收入已經超過5000元,就要先按既定稅率繳稅。因為單位會在給員工發工資前扣除本該繳納的個稅,所以在現實生活中,個人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況很少見。個人壹旦被發現不納稅,此時就要被判承擔懲罰。
法律客觀性: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條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和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收征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