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稅務總局47號文屬虛構。國家從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新個稅政策,但年終獎計算個人所得稅算法卻沒有調整,網上流傳的年終獎個稅新計算方法是虛假的,對此,國家稅務總局已經聲明:所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7號)是虛構的,國家稅務總局並沒有對全年壹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進行修訂。即:仍適用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精神,納稅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單獨作為壹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在計算時首先確定適用稅率,先將員工當月內取得的全年壹資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員工在發放年終壹次性獎金的當月工資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的,以員工當月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減去雇員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個人所稅法對工資、薪金所得規定的普遍適用的減除費用標準為每月3500元)。
(2)認真閱讀個稅兩部法律法規。壹部是全國人大常委會2011年6月30日公布2011年9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另壹部是國務院2011年7月19日公布2011年9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從中可知:年終獎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即年終獎的總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個稅超額累進稅率表如下:
(3)列舉具體數據來計算應稅額。下面,分別列舉月收入超過3500元和低於3500元情形下,獲得年終獎時如何計算應納個稅。
A:發年終獎當月工資超過3500元。將員工當月取得全年壹次性年終獎除以12個月,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然後按照以上公式計算即可。如:王課長年終獎30000元,且當月工資為5000元,先算稅率30000÷12=2500元,其對應稅率就為10%、105的速算扣除數。因此,應納個稅為:30000*10%-105=2895元。
B:發年終獎當月工資不足3500元。需將年終獎把工資補足3500元,用余下的年終獎來計算。如:張工年終獎20000元,當月工資為2500元,那麽,先從20000元年終獎中拿出1000元來把工資補足3500元,用余下的19000元來計算年終獎應納個稅,即,19000÷12=1583.3元,對應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105元。因此,應納個稅為:19000*10%-105=1795元。
(4)避稅主要從費用和年終獎考慮。稅率表中含稅級距與不含稅級距,均為按照稅法規定減除有關費用後的所得額,但以上二例並未減去相關費用,這便是我們今天要重要討論的內容,另外在核定年終獎具體數額時也應適當規避稅率表,否則員工拿到手的年終獎將不會是最多的,以下我們展開分析。
2、年終獎發放有辦法。
為合理規避個人所得稅,發放年終獎時,可以從納稅時間、數額上、分次發放等進行計劃,分析如下:
(1)發放時間。按照公司年終獎發放習慣,有的在年初,有的在年末,也有的在年中,目前國家稅法對發放時間沒有明確限制,所以這個完全掌握在公司自己手中。
但乘法對年終獎計算方式有明確規定,即:全年壹次性獎金計稅辦法對每個納稅人壹個納稅年度內只允許采用壹次,員工取得除全年壹次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如半年獎、季度獎、先進獎、加班獎、全勤獎等,壹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並,按乘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由此,公司就可以根據所發年終獎數據來選擇個稅繳納時間。
如:胡某月薪2500元,12月獲得年終獎20000元,次年1月獲業績獎30000元。如選1月獎金為全年壹次性獎金計算個稅,應為:(30000-1000)÷12=2416.7元,對應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105,因此,應納個稅為:29000*10%-105=2785元;12月取得獎金並入當月工資、薪金合並計算個稅,則12月應納個稅為:(20000-1000)*25%-1005=3745元。二個月個稅合計:6530元。
如果選擇12月取得獎金為全年壹次性獎金計算個稅,應為:(20000-1000)÷12=1583.3元,對應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105元,因此,應納個稅為:19000*10%-105=1795元;1月取得獎金並入當月工資、薪金合並計算個稅,則1月應納個稅為:(30000-1000)*25%-1005=6425元。二個月個稅合計:8220元。
二者比較,在胡某收入不變情況下,由於選擇壹次獎金確認的時間不同,二者個稅相差8220-6530=1690元,胡某收入無故減少該金額。
所以,在能夠基本確定獎金數額的情況下,應選擇獎金數額最大的月份為全年壹次性獎金來計算繳納個稅,這樣能夠讓員工獲得較多的收入。
(2)獎金數額。我們從“個稅超額累進稅率表”中可以看出,獎金相近稅後所得相差較大,甚至出現獎金較多稅後所得更少的情況。比如:員工甲月工資3500元,年終獎9000元,應納個稅為9000*20%-555=1345元,稅後所得為9000-1345=7655元;員工乙月工資3500元,年終獎9100元,應納個稅為9008*25-1005=1497元,稅後所得為9008-1497=7511元。可以看出,表面上看乙比甲年終獎高出8元,但稅後所得比甲低144元,這是由個人所得采取七級超額累進稅率設置級距所導致的,是正常現象,如果不仔細分析是難以避免的。
為合理避免這種現象而給員工帶來收入減少的發生,補足月工資後,年終獎在1500元左右的以1500元為好、在4500元左右的以4500元為好、在9000元左右的以9000元為好、在35000元左右的以35000元為好、在55000元左右的以55000元為好、在80000左右的以80000元為好,屆時在具體概算,不能虧待了員工,因此可能剩余的零星獎金建議給予其他費用報銷回來。
3、減除費用方面想辦法
(1)個稅法相關規定。主要看其中三條的規定,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壹、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三、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五、保險賠款;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七、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八、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壹、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二、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三、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稅的。第十壹條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2)年終獎進行分解。將不同人員的年終獎根據實際工作業績、表現情況、獎懲情況等分解成不同項目,如果能夠與以上“免納”或“經批準”項目掛鉤,將減少年終獎繳納個稅的數額,這樣的例子應當比較多的了,比如:冬天烤火費、津補貼、部分獎項等,HR部門與財務部壹定要想辦法用好用足,不明白的可以到當地稅務部門咨詢或找熟人了解清楚,因為這是我們的職責和義務;另外,付給2%的手續費也不應忘記了,是增加員工收入的。
(3)用好財務的政策。國家財務政策在不斷修改完善中,也是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其中稅改費就是很重要的內容,HR部門與財務人員要吃透這些政策,將能夠納入公司費用的年終獎,讓員工持合理發票等途徑給予報賬,也是增加員工收入。
(4)用足地方的政策。大家知道,各地方為發展經濟,都會努力出臺眾多招商引資的優惠政策,有的是經過國務院批準的,有的是地方直接制定的,HR部門及公司各部門要搞好與政府各部門的關系,及時獲得這些消息和政策,用全用足它們,為公司和員工謀取更多的福利和收入。比如:我們重慶市在這方面就制定了許多政策。
4、合理規避誤區的提醒。
今天討論的是合理規避,也就是要合法的,否則因違法給公司帶來某些顯性或隱性的風險就不值得了。比如,通過給員工分開銀行帳戶、降低員工賬面工資、向稅務人員行賄請客送禮等方式,達到給公司不只是在年終獎發放方面行方便之門,這是需要註意和避免的。
5、正確看待納稅的義務。
不管是單位或個人,作為公民,都應當依法納稅,否則將影響國家各項事業發展,但作為法制國家,HR部門用好法律、用足法律、善用法律為公司或員工獲取最大利益也是職責之壹,在納稅面前,HR者應當做守法人、護法者,應充分估計到違法將給公司和國家帶來的各種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