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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電動車上牌新規定2022

1、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必須持車輛合格證、購車發票、車主身份證和車輛,方可辦理登記業務。因為妳的車輛合格證和發票丟失了,所以無法辦理。比如網購的話,網上聯系補發票補證;如果在實體店購買,在店裏補發票和憑證。

2.另外,電動車要上牌“浙碼”如果沒有,可以帶著車主身份證(居住證)、購車發票(電子發票)、合格證、車輛去車管所,工商人員現場分配代碼。改裝電動車和超標電動車不能上牌。

3.證明顯示車輛類型為電動輕便摩托車或者電動摩托車的,可以上摩托車號牌,持有摩托車駕駛證,購買保險,上路行駛(禁摩區除外)。

壹、電動車上牌手續:

1、個人電動車上牌的需提交《居民身份證》或《臨時居民身份證》的原件、復印件,需要註意的是,身份證明上的姓名須與車輛發票上的姓名壹致。

2、單位或機構電動車上牌的,提交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原件、復印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3、電動自行車來歷憑證(發票)原件、復印件、電動車合格證。

2022年電動車出臺了相關新政策,具體如下:

二、2022年電動車新政策

1、須具有腳踏騎行能力;

2、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公裏/小時;

3、整車重量(含電池)不超過55公斤;

4、電機功率不超過400瓦;

5、蓄電池電壓不超過48伏;

6、還增加了防篡改、防火、阻燃性能、充電器保護等技術要求。

三、2022年電動車上路新規定

1、按照道交法,非機動車應當在交通部門登記後,才可以上道路行駛,即需要辦理上牌業務。

2、電動車上路行駛,需要符合新國標標準。時速不得超過25km,蓄電池電壓不能超過48v,必須帶有腳踏騎行功能,電機功率不能大於400W。

3、電動車上路需要靠右行駛,並且要帶安全頭盔,後座不能載12周歲以上的人員,只能在壹人。違反規定的需罰款5至50元,具體看地方規定。

4、雖然設計時速是25km,但是實際上路行駛時速只能是十五公裏每小時。沒有劃分車道的,非機動車需在道路兩側行駛,不能隨意橫行穿梭馬路。

5、不能是上高架橋、高速公路,轉彎需讓主道直行的車輛和行人先行。如果在非機動車道或右側車道受阻,可以減速借道行駛,駛過之後需要迅速回到右側非機動車道。

五、電動車上牌註意事項

1、改裝、超標電動車不能上牌,壹項不符合都不能上牌。上牌需要有符合新國標的合格證;

2、如果不符合標準,可以申請過渡期牌照,過渡期滿後,車輛需報廢回收處理,不能上栗行駛;

3、上牌照需要身份證,合格證,發票,保修單等。沒有發票,需找到商家或廠家進行補辦。每個地方有所差別,建議在相關部門的官網查詢壹下。

生產、銷售的非機動車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條例明確規定,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未獲電動自行車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違反該條款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為了防止消費者權益受損,條例規定:“消費者所購買的車輛因未列入產品公告,不能登記上牌的,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者退款或者更換車輛。”條例還在第五章“法律責任”中規定,銷售者故意拖延或者無理由拒絕的,由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條例同時明確,禁止拼裝、改裝非機動車等,違反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條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浙江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 第九條 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應當將銷售的車輛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有關信息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

電動自行車銷售者不得銷售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其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因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無法登記上牌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退貨或者換貨義務,並依法承擔其他相應責任。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平臺銷售電動自行車的銷售者的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地址、聯系方式、產品認證等信息進行核驗、登記;發現平臺內銷售的電動自行車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並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條 電動自行車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行駛證、號牌並在指定位置懸掛號牌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本條例施行前購買且已經公安機關備案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以下簡稱備案非標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應當懸掛公安機關核發的臨時通行號牌。

電動自行車行駛證、號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壹監制。電動自行車行駛證實行電子化管理。

禁止偽造、變造或者買賣電動自行車行駛證、號牌。

禁止駕駛無行駛證、號牌的電動自行車或者偽造、變造、冒用行駛證、號牌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

第十壹條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應當自購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縣(市、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提交身份證明、購車發票或者其他合法來源憑證、整車出廠合格證明。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可以持有效購車發票或者其他合法來源憑證,自購車之日起十五日內臨時上道路行駛。

對申請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查驗車輛和相關資料。符合國家標準,且申請材料齊全有效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免費登記並發放電動自行車行駛證、號牌;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登記時,通過發放安全駕駛宣傳資料、播放宣傳視頻等方式,對駕駛人進行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常識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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