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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杭州灣新區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寧波杭州灣新區(以下簡稱新區)的管理,保障和促進新區的建設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新區的開發、建設、經營和管理活動。

浙江慈溪出口加工區和浙江慈溪經濟開發區的開發、建設、經營和管理活動,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依照本辦法執行。第三條新區發展應當以體制機制創新為基礎,堅持高起點規劃建設,立足新型工業化和新型城鎮化互動發展,著力培育現代產業體系,逐步建設成為功能定位明確、發展定位清晰、城鄉經濟社會生態協調發展的現代化新區。第四條寧波市人民政府設立寧波杭州灣新區開發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新區管委會)作為其派出機構,負責新區的開發、建設、經營和管理,在規定的權限範圍內行使經濟和社會管理職能。第五條新區管委會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壹)負責新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貫徹實施,制定和發布新區相關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

(二)制定新區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和專項規劃,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經批準後負責組織實施;

(三)負責組織編制新區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並與慈溪市城市總體規劃相銜接,報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四)負責新區投資和招商項目的管理;

(五)負責慈溪出口加工區加工貿易業務管理和貨物進出口區管理;

(六)負責新區土地、海洋、城建、城管、房產、建設和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七)負責新區經貿、財政、地稅、國有資產、物價、漁業、農業、林業、水利、農機、交通、科技、統計、審計、金融、食品藥品監管、企業上市、旅遊、外事、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公安等工作。

(八)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公共安全、信訪、文化、教育、體育、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民政、民族宗教、氣象等社會行政事務;

(九)協調海關、檢驗檢疫、外匯、國稅管理、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金融機構等單位的工作;

(十)承擔寧波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職責。第六條新區管委會按照精簡、統壹、效能的原則,設立相關行政機構,具體負責新區的經濟社會行政事務,並可根據發展需要對行政機構設置進行適當調整。第七條慈溪市和新區應當相互支持、相互促進,共享資源,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穩定。

慈溪市支持新區按照寧波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和與新區的有關協議履行職責。

新區要尊重歷史,著眼長遠,妥善處理與慈溪市的利益關系,促進雙方互動發展。第八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新區管委會需要委托實施行政許可或者新區管委會所屬的有關組織需要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權的,應當經寧波市或者慈溪市有關行政機關委托後實施。

委托機關和受委托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內容簽訂委托協議,明確委托的具體事項、權限、責任和法律依據。第九條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由新區依照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寧波市、慈溪市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新區設立的派出機構,按照整合統壹、精簡效能的原則,與新區管委會內設機構合署辦公。第十壹條委托機關應當加強對新區管委會及其所屬機構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及時提供受委托機關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公文、印章、檢驗檢測等技術服務。

新區管委會及其所屬機構應當接受委托機關的監督,並定期向其報告受委托實施行政執法的情況。

新區管委會及其所屬機構違反規定實施委托行政執法的,委托機關有權責令其改正。

新區管委會對受委托的行政執法工作承擔相應責任。第十二條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工作條件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委托行政執法的具體事項、權限、職責、期限和法律依據的,委托雙方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內容變更委托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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