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其中外來務工人員和參加職工低標準養老保險的本市戶籍人員可按規定單獨參加住院醫療保險。
失業人員、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可按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單獨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第三條 建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壹)基本醫療保險的籌資和保障水平應當與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應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實行屬地管理;
(三)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在職職工雙方***同負擔;
(四)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第四條 市和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基本醫療保險日常管理工作。
衛生、財政、稅務、物價、藥品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本規定的實施工作。第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區和縣(市)級分別統籌。第二章 基本醫療保險費征繳和管理第六條 各統籌地區應當建立醫療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
(壹)用人單位及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重大疾病救助金(以下簡稱大病救助金);
(二)醫療保險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滯納金收入;
(四)政府補貼;
(五)依法應當納入醫療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並按社會保障基金有關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第七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救助金由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按照以下規定***同按月繳納,政府適當補貼:
(壹)在職職工按上壹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由本人按繳費基數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在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基數按最高不超出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最低不低於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核定。
(二)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比例和大病救助金的標準由各統籌地區規定。市區統籌範圍內用人單位按在職職工繳費基數的11%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並按每人每月5元的標準繳納大病救助金;其中個體工商戶按13%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並按每人每月5元的標準繳納大病救助金,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雇工本人按2%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由雇主按月在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其余由雇主繳納,繳費基數按本條第壹款第壹項的規定核定。
(三)失業人員、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救助金的標準由各統籌地區規定。市級統籌範圍內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領取期滿後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以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其他失業人員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以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13%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並按每人每月5元的標準繳納大病救助金。
(四)各統籌地區政府按本年度參保人員繳費基數之和的0.5%予以補貼。
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得減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救助金不計征稅費。第八條 轉業(復員)軍人、外省市調入本市、新參加工作和重新就業等各類新增人員有當年繳費基數的,由用人單位按實申報;無當年繳費基數的,由用人單位根據職工本人工資情況按規定確定。第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救助金采用預繳辦法,由用人單位按規定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手續。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救助金按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列支。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救助金。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的,由稅務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或少繳的,從不繳或少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納金額
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救助金由各級地方稅務部門按月征收,具體征繳辦法由各統籌地區地方稅務部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