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標準:現階段交通事故傷殘鑒定采用的標準是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傷殘鑒定標準。2、關於交通事故賠償標準:發生交通事故,傷者可以向對方司機及保險公司主張以下賠償,具體包括:醫療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二次手術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鑒定費、殘疾輔助器具費、財產損失、營運損失等。
法律客觀: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為認真貫徹執行《條例》,維護職工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依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條例>有關事項的通知》(浙政發〔2003〕5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壹、充分認識貫徹執行《條例》的重要意義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深化工傷保險制度改革是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重要舉措。我市自1993年開始工傷保險制度改革試點,1998年實施《寧波市城鎮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以來,在保障職工合法權益、分散企業的工傷風險、促進企業改革、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實踐中也暴露出不少缺陷。《條例》的頒布施行,為規範工傷保險政策、完善工傷保險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它對於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風險,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等具有重要的意義。各地各部門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市委、市政府關於率先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充分認識貫徹執行《條例》、做好工傷保險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貫徹執行《條例》列入重要日程,確保《條例》的各項規定真正落到實處。二、貫徹實施中需進壹步明確的有關問題(壹)關於統籌範圍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市本級和縣(市)分級統籌。自2004年5月1日起,海曙、江東、江北、鎮海、北侖區(含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寧波保稅區、大榭開發區、市科技園區、東錢湖旅遊度假區的工傷保險基金統壹納入市本級統籌;各縣(市)分別實行統籌;鄞州區暫單獨實行統籌。(二)關於工傷保險費征收管理1.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繳費基數按照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確定。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費率按其所屬行業類別執行行業基準費率,並根據工傷發生率、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等情況實行上下浮動。行業基準費率標準及費率浮動檔次標準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衛生、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提出意見,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費率檔次每年度浮動壹次,浮動後的費率檔次自每年的5月1日起執行。2.《條例》施行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對應的行業類別確定基準費率,並根據工傷發生率、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等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的費率浮動檔次,自2004年5月1日起執行。《條例》施行後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範圍,按照用人單位對應的行業類別確定基準費率,並自2004年5月1日起執行。2004年4月30日前,用人單位暫按本市現行繳費標準繳納工傷保險費。3.用人單位應當按《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並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或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在此期間發生工傷的,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或待遇差額由用人單位支付。(三)關於工傷認定1.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作為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或者視同工傷認定申請(以下統稱工傷認定申請)。2.工傷認定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已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的職工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工傷保險關系所在地的市、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未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的職工工傷認定,原則上由用人單位稅務登記地的市、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寧波保稅區、大榭開發區、市科技園區、東錢湖旅遊度假區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各地對工傷認定管轄範圍有爭議或案件情況特殊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參加省工傷保險統籌的行業用人單位的職工工傷認定,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3.工傷認定的具體操作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四)關於勞動能力鑒定1.勞動能力鑒定包括傷殘等級鑒定、生活自理障礙等級鑒定、工傷醫療期確認、舊傷復發確認和配置輔助器具確認等項目。2.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或者停工留薪期內工傷治愈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應當書面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並提交工傷認定結論、診斷證明書、檢驗結果(報告)、診療病歷等原始材料。3.《條例》施行後,市屬和海曙、江東、江北區、寧波保稅區、大榭開發區、市科技園區、東錢湖旅遊度假區用人單位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其他縣(市)、區用人單位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暫由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用人單位或職工對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縣(市)、區對勞動能力鑒定管轄有爭議的,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鑒定。按照《條例》和省規定,自《條例》施行之日起,參加省工傷保險統籌的行業用人單位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由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4.勞動能力鑒定收費標準按浙江省物價部門規定執行。5.勞動能力鑒定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五)關於工傷保險待遇1.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醫療終結後,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向經辦機構辦理結算報銷。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醫療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2.《條例》施行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1-4級,且已參加工傷保險並已享受定期傷殘撫恤金的,經本人申請,可以辦理因工傷提前退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原享受的定期傷殘撫恤金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3.《條例》施行後,已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1-4級,在領取傷殘津貼期間所在用人單位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的,在依法清算時應優先償付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等費用;1-4級傷殘職工應當辦理因工傷提前退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原享受的定期傷殘撫恤金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條例》施行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1-4級,經本人申請並與用人單位協商壹致,可以由用人單位給予壹次性賠償金後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壹次性賠償金的標準參照《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標準執行。《條例》施行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1-4級,在領取傷殘津貼期間所在用人單位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補償金。壹次性補償金的標準參照《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標準執行。今後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4.因工致殘被鑒定為1-10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傷害事故發生或職業病鑒定確診時的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因工致殘被鑒定為1-4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以傷害事故發生或職業病鑒定確診時的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並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的次月起享受;傷殘職工生活護理費以護理等級鑒定時統籌地區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並自鑒定結論作出的次月起享受;因工致殘被鑒定為5-10級傷殘職工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勞動關系解除、終止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以工亡職工的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並自工傷認定的次月起享受;因工死亡職工喪葬補助金、壹次性工亡補助金以職工死亡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上述本人工資標準,按《條例》第六十壹條規定執行。5.工傷職工因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應當由工傷醫療機構提出建議,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後,到經辦機構約定的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安裝配置,安裝配置費用結算的具體辦法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規定。6.《條例》施行前已作出工傷認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按原有關規定執行。《條例》施行後作出工傷認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按《條例》和省政府的規定執行。《條例》施行前已作出工傷認定,但在《條例》施行後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5-10級傷殘職工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按《條例》和省政府的規定執行。7.工傷保險待遇的具體結算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六)其他有關問題1.外省(直轄市、自治區)或本省內其他市的用人單位在本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職工在本市發生傷害事故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統籌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外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書面委托本市協助調查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其指定的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協助。本市用人單位在外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職工在外地發生事故傷害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工傷認定按照本通知規定的管轄原則由用人單位工傷保險關系所在地或稅務登記地的市、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負責認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協助調查核實。2.非法用工單位人員發生傷亡的,由該單位按《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壹次性賠償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9號)規定支付壹次性賠償金,單位拒不支付壹次性賠償金的,傷殘職工、童工或者死亡職工、童工的直系親屬可向該單位經營所在地的市、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單位經營所在地位於寧波保稅區、大榭開發區、市科技園區和東錢湖旅遊度假區的,傷殘職工、童工或者死亡職工、童工的直系親屬可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責令該單位限期改正。三、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確保《條例》順利實施(壹)工傷保險涉及廣大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切身利益。各級政府要進壹步加強領導,精心組織,以貫徹執行《條例》為契機,紮實推進工傷保險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完善。(二)要認真對照《條例》規定的各項條款,認真清理與《條例》不符的政策規定,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實強化服務意識;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采取各種有效的方式,進壹步加大《條例》的宣傳力度,增強廣大企業和職工的參保意識,營造良好的執法氛圍。(三)按照《條例》的要求,工傷保險制度的運行,需要行政管理、業務經辦和勞動能力鑒定三套機構相互配合,***同完成。要加強工傷保險組織管理體系建設,盡快建立健全工傷保險工作機構,充實專業人員,為《條例》施行提供必要的組織保障。(四)各級勞動保障、財政、地稅、人事、編制、公安、衛生、民政、安全生產監管等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要認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職責,加強溝通聯系,積極協調配合,***同做好貫徹執行《條例》的各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