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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實施規定

第壹條為了規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活動,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務水平,根據《浙江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非稅收入的征收、基金、票據及相關管理活動。

國家和省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市政府非稅收入按照省財政廳公布的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具體項目目錄執行。第四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工作的領導,完善管理體制和監督機制,協調解決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高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信息化、數字化和法制化水平。第五條市、縣(市)財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政府非稅收入的主管部門,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的監督管理。發展改革、市場監督管理、審計等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政府非稅收入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政府非稅收入的不同性質,分別納入壹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第七條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政府非稅收入委托征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未作規定,但因特殊情況確需委托征收的,由征收單位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省級財政部門同意後,可以委托征收。第八條代收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建立健全政府非稅收入內部管理制度;

(二)向社會公布由本單位負責征收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範圍、對象、標準、期限、程序、減免項目及其依據;

(三)按照規定編制政府非稅收入年度收入預算,並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

(四)按照規定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範圍和標準征收政府非稅收入,及時足額上繳政府非稅收入,督促未繳或者少繳政府非稅收入;

(五)按照規定將收到的資金直接轉入國庫、財政專戶或者財政結算賬戶;

(六)負責登記本單位收取的政府非稅收入臺賬,並及時與同級財政部門和收取政府非稅收入的商業銀行對賬;

(七)向財政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送政府非稅收入收繳情況,並附文字材料;

(八)執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其他有關規定。第九條執收單位應當使用政府非稅收入征收管理電子信息系統實施征收工作。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政府非稅收入征管電子信息系統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實現財政部門、收取政府非稅收入的商業銀行和執收單位的實時聯網、檢票、數據自動上報和信息資源共享。

鼓勵采用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第三方支付機構等電子收款方式,為收款單位和付款義務人提供便利。第十條實行政府非稅收入收繳分離和支付方式。

實施收繳分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上繳國庫的,執收單位應當按照國庫管理規定繳納;

(二)繳入財政專戶或財政結算賬戶的,繳款人憑執收單位開具的《浙江省政府壹般繳款書》,通過代收政府非稅收入的商業銀行和非銀行支付機構辦理繳款業務。

收款單位單獨收款有困難的,應當報財政部門批準後,再進行集中匯繳,並將匯繳資金全額上繳財政。

電子收款的,支付義務人應當按照電子收款的規定將資金繳入國庫、財政專戶或者財政結算賬戶。第十壹條政府非稅收入通過財政專戶或者財政結算賬戶繳入國庫的,財政部門應當在財政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收入級次和明細科目,將符合繳入條件的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繳入國庫。第十二條執收單位應當依法征收政府非稅收入,不得提前征收或者多收、緩收、減收、免征政府非稅收入。

執收單位緩征、減征、免征政府非稅收入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國家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以及有關立項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執行。

繳款人因特殊情況需要緩繳、減繳、免征政府非稅收入的,應當向執收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執收單位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報有關部門批準。第十三條商業銀行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通過競爭方式確定。第十四條開立政府非稅收入財政專戶或者財政結算賬戶的商業銀行,應當在征收的次日向財政部門報送政府非稅收入日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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