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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條例

第壹條 為了促進職業院校與企業的合作,培養高素質勞動者和高技能人才,增強職業教育服務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職業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是指職業院校與相關企業在人才培養與職工培訓、科技創新與技術服務、資源***享與***同發展等方面開展的合作。

本條例所稱的職業院校,是指國家或社會力量依法舉辦的高等職業院校、中等職業學校等。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職業教育校企合作及其扶持和保障。第四條 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應當遵循自願協商、優勢互補、利益***享的原則,堅持以市場需求和勞動就業為導向,實現生產、教學、科研相結合。第五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和促進職業教育校企合作,建立政府引導、校企互動、行業協調的校企合作運行機制。第六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工作,勞動、人事、發展和改革、經濟、貿易、財政、稅務、科技、農業等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校企合作促進的有關工作。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職業教育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本地區校企合作的規劃、資源配置、經費保障、督導評估等工作。第七條 職業院校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需求,主動與企業在學生實習、專業設置與課程開發、訂單式教育與就業推薦、師資交流與培訓、職工培訓與繼續教育等方面開展合作。

鼓勵職業院校參與企業的技術改造、產品研發和科技攻關等項目,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鼓勵職業院校與農業企業開展農業技術培訓、農業科技推廣等方面合作,推進農業產業化發展。

鼓勵職業院校聘請企業的高技能人才、工程技術人員兼任專業課教師或實習指導教師,參與職業院校的教學改革。第八條 職業院校應當建立學生和教師到企業實習、實踐制度。職業院校在校學生應當到企業或生產服務崗位參加上崗實習,專業教師到企業或生產服務崗位實踐每兩年不少於兩個月。

職業院校應當加強對實習學生和實踐教師的職業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為實習學生統壹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並指派指導教師。

實習學生和實踐教師應當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保守企業商業秘密。第九條 鼓勵企業與職業院校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辦學;鼓勵企業設立職業教育獎學金、助學金。

有條件的企業可以與職業院校聯合建立實習實訓基地,合作建設實驗室或生產車間,合作興辦技術創新機構,合作組建職業教育實體或其他形式的產學研聯合體,***同參與新興產業基地建設。第十條 企業應當接納職業院校學生實習和教師實踐;對上崗實習的,應當給予適當的勞動報酬。

企業應當按照與職業院校簽訂的合作協議,為實習學生和實踐教師提供實訓場地、設備設施,安排指導人員,做好實習、實踐前的安全培訓工作和實習、實踐期間的勞動保護、安全等工作。

禁止企業安排實習學生從事不符合實習特征或者與實習內容不壹致的勞動生產。第十壹條 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並可以通過舉辦職業院校或委托職業院校等形式,對本單位職工和準備錄用的人員實施職業技能培訓和繼續教育。

企業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與接受專業技術培訓的職工約定服務期。

職業院校應當優先安排與其建立校企合作關系的企業的職工進校接受職業技能培訓和繼續教育,並為合作企業優先推薦畢業生。第十二條 行業組織應當引導和鼓勵本行業企業與職業院校開展校企合作,並發揮行業資源、技術、信息等優勢,參與校企合作項目的評估、職業技能鑒定及相關管理工作。第十三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發展專項資金。校企合作發展專項資金應當用於:

(壹)資助職業院校和企業聯合設立職業教育實習實訓基地、合作建設實驗室或生產車間等校企合作項目;

(二)資助職業院校為學生在實習期間統壹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三)對企業接納職業院校學生實習發生的物耗能耗給予適當資助;

(四)對與職業院校合作開展職工教育和培訓並取得顯著成績的企業給予獎勵、表彰;

(五)對職業院校參與企業技術改造、產品研發、科技攻關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給予資助或獎勵;

(六)獎勵、表彰其他在促進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七)其他有關促進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經費資助。

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發展專項資金應當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逐步增長。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校企合作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並根據評價結果對資金使用進行調整。

校企合作發展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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