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1日至25日(各招考單位具體審核時間見附件2)
二、復審地點
自治區稅務幹部學校(鳳凰北街312號、海寶小區西面)
三、復審內容
擬進入面試考生的戶口簿、有效身份證、學歷學位(報考職位資格條件所要求的)證書原件;國家統壹司法考試法律職業資格證等原件;能夠證明報考職位所要求基層工作經歷年限的相關材料;職位資格條件政治面貌要求為中***黨員的提供黨員身份證明;在寧夏服務的大學生“西部計劃”誌願者、“三支壹扶”大學生服務期限及考核合格相關證明材料;各項加分條件所需的證明材料(具體要求詳見附件1)。
四、參與單位
資格復審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牽頭,會同自治區紀委、自治區教育廳、自治區團委、各招錄機關(單位)***同完成。其中,自治區紀委、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自治區團委各選派1名工作人員參加;自治區教育廳選派2名熟悉學歷證書鑒定的同誌參加;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紀檢監察室、人力資源市場處各選派1名熟悉相關工作的同誌參加,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公務員局選派3名同誌參加。
五、復審形式
資格復審前,各招錄機關(單位)向擬進入面試人員(含免筆試人員)收取報名資格證件(原件),證件收齊後,在指定時間到復審地點集中進行報名資格復查審核。重點審核擬進入面試人員是否具備報考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是否符合筆試加分條件,同時復查各招錄機關(單位)初審情況。
六、工作要求
(壹)各審核部門、各招考機關(單位)要對此次資格復審工作高度重視,選派責任心強的工作人員,本著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按報考條件和職位要求嚴格把關。復審過程中如有幫助報考人偽造證件、證明,騙取考試資格或加分的,或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對不實情況隱瞞不報,造成嚴重違規違紀事件發生的,將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二)在審核過程中如有不符合職位條件者,取消該考生的面試資格,並依次遞補(如排名並列,並列者要同時遞補)。凡被取消面試資格的,各招考機關(單位)必須及時通知考生。考生如有異議,可在資格復審期間向招考機關(單位)提出書面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