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由人大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收集並提出;
(二)NPC人大代表對“壹府兩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NPC人大常委會聯絡處收集提出;
(三)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由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收集整理後提出;
(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調查研究中發現的突出問題,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收集並提出;
(五)人民來信來訪反映的問題,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收集並提出;
(六)“壹府兩院”報告專項工作的建議,由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收集提出;
(七)社會普遍關註的其他問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收集並提出。第四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負責收集整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和其他有關方面就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提出的建議。與“壹府兩院”溝通協調後,於每年1月20日前提出全國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劃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決定。
年度計劃草案應當包括專項工作報告的標題、重點內容、時間安排、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等內容。第五條NPC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劃草案,經主任會議決定後,由NPC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印發,並書面通知“壹府兩院”。第六條主任會議可以根據需要適當調整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劃,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書面通知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壹府兩院”。第七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組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有關工作或者進行專題調查研究。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根據主任會議的決定,制定具體工作方案,組織實施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活動。
“壹府兩院”及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協助、配合視察或專題調查研究活動。
負責組織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形成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意見的活動。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召開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送“壹府兩院”研究,並在專項工作報告中作出回應。第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二十日前,“壹府兩院”辦事機構應當將專項工作報告稿送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征求意見。
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在收到專項工作報告草案後五日內提出意見和建議,經主任會議決定後,書面反饋“壹府兩院”。
“壹府兩院”應當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召開十日前將修改後的專項工作報告送交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應當在會議召開七日前將專項工作報告送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臨時會議不受前款第壹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時間限制。
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的專項工作報告,必要時可以附有參考材料或者說明材料。第九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全體會議上聽取專項工作報告。
專項工作報告由“壹府兩院”負責人向人大常委會報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向人大常委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