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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事業機構編制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對事業機構編制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事業機構,是指由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領導的,從事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生活各個領域服務,不具有國家行政管理職能,不以創造利稅和為國家積累資金為主要目的,獨立核算的全民所有制單位。第三條 本辦法管理的事業機構包括:

(壹)教育事業單位;

(二)科研設計勘探事業單位;

(三)衛生事業單位;

(四)文化藝術事業單位;

(五)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事業單位;

(六)體育事業單位;

(七)農、林、牧、水、土事業單位;

(八)交通事業單位;

(九)社會福利、城市公用事業單位;

(十)機關附屬事業單位;

(十壹)公檢法司下屬事業單位;

(十二)其它事業單位。第四條 事業機構編制管理的內容:單位名稱、性質、隸屬關系、級別建制、機構設置、職責範圍、編制數額、人員結構、領導職數、工資基金、經費來源等。第五條 事業機構編制工作,實行“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事業機構編制工作的領導;各級組織、計劃、勞動人事、財政、審計、監察、銀行等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機構編制部門做好事業機構編制的管理工作。第六條 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是事業機構編制的主管部門,其職責是:

(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事業機構編制的法規和規章;

(二)制定事業機構編制的控制計劃和管理措施;

(三)制定事業單位編制定員標準和內部人員比例標準;

(四)監督檢查事業機構編制執行情況;

(五)審核各事業單位的工資基金;

(六)負責年報統計分析和事業單位代碼標識的分配工作。第二章 機構和編制管理第七條 事業機構的設置、調整及人員編制的增長,應當根據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的實際需要,按照“精簡、統壹、效能、節約”物原則,因事制宜,合理布局、逐步發展。第八條 鼓勵有條件的事業單位從事合法的經營活動和有償服務,實現經費全部或部分自給,減輕國家財政負擔,並加強管理。第九條 事業編制實行宏觀控制、計劃管理,並根據其業務範圍、服務對象、經費來源等,實行分類管理。逐步推行人員編制計劃、人員結構和工資基金管理等辦法。第十條 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必須明確級別的,可以根據其承擔的任務和隸屬關系,確定相應級別,並按規定程序報批。其內部機構設置原則上實行兩級制。第十壹條 凡機構重復設置,工作任務長期不足或者轉變為以生產經營和積累資金為主要目的的事業單位應當予以合並、撤銷或者劃為企業。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應當按下列規定核定編制:

(壹)凡國家和自治區已有定編標準的,其編制在定員標準以內核定;

(二)暫無定編標準的,根據其崗位、工作量、經費來源、人員結構及近期發展規劃核定;

(三)新建、擴建單位,可以分期分批核定;

(四)新增工作量可以通過單位內部調整人員承擔的,不予增加編制;對工作量減少的單位,相應核減編制。

事業編制核定後,不得擅自轉移或擠占;事業單位撤銷後,人員編制全部收回。第十三條 凡核定了編制的事業單位,其領導幹部、業務人員、行政管理人員、工勤人員、臨時工及各類聘用人員均應納入編制之內。第十四條 各級機構編制部門在核定人員編制的同時,應當核定人員結構、領導職數配額和經費來源種類:

(壹)人員結構比例:凡國家和自治區有規定的,按規定的比例定。尚無結構比例標準的,可按業務人員65%、行政管理人員20%、工勤人員15%的幅度核定;

(二)領導職數配額:編制五十名以下的配壹至三職;編制五十壹至二百名的配二至四職;編制二百零壹名以上的配三至五職;

(三)經費來源分為:全額撥款、差額撥款或差額(定額)補貼的事業單位,人員編制應當從嚴控制;實行企業化管理,自收自支,國家財政不再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其人員編制可適當放寬。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的勞動工資計劃、增幹計劃、大中專院校和技工學校畢業生分配閉幕以及軍轉幹部安置計劃、必須在機構編制部門審批的編制員額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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