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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反腐敗條例

1.不準接受納稅人宴請和參加納稅人邀請的各種慶祝活動以及擅自外出檢查、參觀。

2、不準接受納稅人的禮品和有價證券。

3、不準向下屬單位和其他企事業單位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

4、不準利用職權向納稅人購買商品或賒賬。

5、不準利用職權向納稅人借錢和無償占用財產。

6、不準收取回扣、中介、好處費,不準享受納稅人的福利待遇。

7.不得利用自己和家人的婚喪嫁娶、工作調動、生日、喬遷新居等機會。,而浪費金錢或者借機斂財。

8.不準違反規定借用公款建私房,不準利用職權多占住房和用公款超標準裝修房屋。

9、不準拖欠公款。

10,不準為家人、親友及他人說情稅務事宜。

11.禁止違反規定買賣股票。

12.不準接受下屬單位的禮金和有價證券,不準用公款使用單位辦理的信用卡歸個人使用。

13、不準用公款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不準參加公款支付的營業性歌廳、舞廳、夜總會等高消費娛樂活動。

14,不允許經商辦企業,不允許在納稅人中分紅。

15.不允許在各種經濟實體中兼職(包括擔任榮譽職務)。壹是依法治稅,文明征管,嚴禁關系稅、個人稅、過頭稅;不罰款,不亂收費。

二、為納稅人提供熱情周到的服務,不耽誤納稅人辦事。

三、按承諾時限辦理涉稅事項,不得拖延或推諉。

四、不接受納稅人宴請、娛樂消費、考察、參觀等活動。

五、不接受納稅人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

六、不借納稅人的錢、物、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不讓納稅人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

對不履行上述承諾的地方稅務人員,將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以上承諾歡迎社會各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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