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壹次性撫恤金支付標準
國家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的,壹次性撫恤金支付標準為:烈士和因公犧牲人員,為本人死亡前40個月城鎮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上本人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因病死亡的,按本人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生前40個月的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壹次性撫恤金發放所需資金仍按現有渠道解決。
(二)壹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國家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的壹次性撫恤金的計算辦法如下:
1.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的,壹次性撫恤金按照其死亡前最後壹個月的基本工資計發。其中包括:
(1)公務員,是他的崗位工資和等級工資之和;
(2)機關技術工人為其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崗位)工資之和;
(3)政府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崗位工資。
2、國家機關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按死亡前本人最後壹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退休費為基數。即本人退休時計算的基本退休費和退休後國家增加的基本退休費之和。
3.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參照機關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標準和計發辦法執行。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壹)壹次性撫恤金(死亡補助金)標準
1,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標準和發放辦法,參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標準和發放辦法執行。
2.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規定,統籌地區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死亡,壹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參照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3、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屬於死亡的,壹次性撫恤金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4.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的標準為:因公死亡時本人死亡前40個月的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死亡前20個月的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支付壹次性撫恤金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
(二)壹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的計算辦法如下:
1,職員。計算基數是本人去世前最後壹個月的基薪,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2.退休人員。計算基數為本人去世前最後壹個月享受的基本退休費,即退休時計算的基本退休費和退休後按照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休費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