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下列物品免征增值稅:
(壹)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器械;
(3)古舊書籍;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提供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的殘疾人專用物品;
(七)出售自用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第十六條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不單獨核算銷售額的,不得減免稅。
第十七條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範圍限定如下:
(壹)第壹款第(壹)項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畜牧業和水產養殖業。
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
農產品是指初級農產品,具體範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二)第壹款第(三)項所稱古舊圖書,是指社會收購的古舊圖書和二手圖書。
(三)第壹款第(七)項所稱自用物品,是指其他個人自用的物品。
第三十六條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有免稅規定的,可以免除免稅,並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後,36個月內不得再次申請免稅。
第三十七條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個人。
增值稅起征點的範圍如下:
(壹)銷售商品,月銷售額5000萬至2萬元;
(二)銷售應稅服務,月銷售額5000萬元至2萬元;
(3)按時間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前款所稱銷售額,是指本細則第三十條第壹款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總局在規定的範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