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購買農產品,取得壹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註明的增值稅視同進項稅額。
政策基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 438+07]37號)第二條
2.納稅人購買農產品,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怎麽抵扣?
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按3%稅率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和9%的抵扣率計算進項稅額。
政策基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 438+07]37號)第二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65 438+08]32號)第二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第39號+09)第二條。
3.納稅人采購農產品,取得農產品銷售發票和采購發票,進項稅額如何抵扣?
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者收購發票的,按照農產品銷售發票或者收購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收購價格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政策基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 438+07]37號)第二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65 438+08]32號)第二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第39號+09)第二條。
4.納稅人為生產或者委托加工貨物購進的農產品,稅率為13%的進項稅額如何抵扣?
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用於生產或者委托加工貨物,稅率為13%的,按照10%的抵扣率計算進項稅額。
政策基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第39號+09)第二條。
5.納稅人購買批發零售環節免征增值稅的蔬菜和部分鮮肉鮮蛋取得的普通發票如何抵扣增值稅?
納稅人從批發和零售環節購進免征增值稅的蔬菜和部分鮮肉鮮蛋取得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計算進項稅額抵扣的憑證。
政策基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 438+07]37號)第二條
6.2009年4月1日2065438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用於生產銷售,或者委托加工稅率為13%的貨物同時也用於生產銷售其他貨物和勞務,增值稅如何抵扣?
自2009年4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用於生產銷售或者委托加工稅率為13%的貨物,同時生產銷售其他貨物和勞務的,應當分別計算生產銷售或者委托加工稅率為13%的貨物和其他貨物及勞務的農產品進項稅額。不單獨核算的,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註明的增值稅稅額,或者按照購貨發票或者銷售發票註明的農產品進價和9%的扣除率,統壹計算進項稅額。
政策基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65 438+08]32號)第壹條、第二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的公告(財政部海關總署公告2019號)第壹條、第二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 438+07]37號)第二條
7、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抵扣相關政策。
(1)購買農產品生產銷售哪些產品,適用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政策?
從2002年7月1日起,將以購進的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液態奶、乳制品、酒、酒、植物油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納入農產品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範圍。無論購進的農產品是否用於生產上述產品,均按照《農產品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政策基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第壹條。
(2)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核定方法
1.投入產出法:當期允許抵扣的農產品進項稅額=當期農產品消耗量×農產品平均收購單價×抵扣率/(1+抵扣率)
本期農產品消費量=本期銷售商品數量(不包括購買除農產品以外的半成品生產的商品數量)×農產品單耗。
使用單壹農業原料生產多種商品或者使用多種農業原料生產多種商品的,應當按照合理的方法歸集和分配農產品的當期消耗量和平均收購單價。
平均收購單價是指期末農產品的平均收購價格,不包括除收購價格之外單獨支付的運費和入庫前的整理費用。期末平均進價計算公式:
期末平均收購價格=(期初庫存農產品數量×期初平均收購價格+本期收購農產品數量×本期收購價格)/(期初庫存農產品數量+本期收購農產品數量)
2.成本法:當期允許抵扣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主營業務成本×農產品消費率×抵扣率/(1+抵扣率)。
農產品消費率=去年投入生產的農產品采購量/去年生產成本。
農產品收購金額(含稅)不包括農產品(包括包裝材料、輔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不構成貨物實體的,以及在采購的農產品之外另行支付的運費和入庫前的整理費用。
采用單壹農業原料生產多種商品或者采用多種農業原料生產多種商品的,試點納稅人在計算當期主營業務成本、核定農產品消耗率時,應當按照合理的方法進行歸集和分配。
農產品消費率由試點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年度終了,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試點納稅人本年度的實際情況進行納稅調整,重新核定當年的農產品消費率作為下壹年度的農產品消費率。
3.參考方法:新設立試點納稅人或試點納稅人新增產品的,試點納稅人可參照其他行業或生產結構相似的試點納稅人,確定農產品單耗數量或消費率。次年,試點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定當期農產品單耗數量或消耗率,計算確定當年允許抵扣的農產品進項稅額,調整上年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的進項稅額超過實際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其差額可結轉下期進壹步抵扣;核定的進項稅額低於增值稅抵扣的實際進項稅額的,差額部分應當按照現行增值稅的有關規定轉出。
4.試點納稅人采購農產品用於直銷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按照以下方法抵扣: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的進項稅額=當期銷售的農產品數量/(1-損失率)×農產品平均收購單價× 9%/(1+9%)
損耗率=損耗數量/采購數量
5.本辦法規定的扣除率是銷售貨物適用的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