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信用社股金分紅方案
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信用社2004年度會計決算工作指導意見》(銀監發[2004]94號)精神,結合英山縣農村信用社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壹、股金分紅標準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信用社股金分紅的指導意見以及省市聯社2005年度決算工作意見,我縣農村信用聯社確定對2005年度募集的信用社股金(含老股金轉入的新股金)統壹按年利率3%計付股金紅利,具體計算方法:入股金額×實際天數×3%÷360天;應繳的股金紅利所得稅由股東自己承擔,信用社代扣代繳。
二、股金分紅時間
2005年度股金分紅從2006年1月起,力爭在2月底前結束。
三、股金分紅步驟
(壹)計算應付紅利。由聯社營業部股金社員股金清冊逐筆計算應付股金紅利,並造冊登記。
(二)劃撥分紅資金。縣聯社依據股金紅利清冊,劃撥資金到股東所在地信用社,由各信用社代付。
(三)計付紅利到戶。各信用社按營業部計算的分紅清冊以及聯社劃撥的資金,逐戶計付到戶。
2.安徽省廬江縣人民政府—政府辦文件
關於公布征用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附表格,自己去看)
/egov/show.asp?Id=116378
安慶市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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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屬層級類別 ]:安徽 [ 所 屬 類 別 ]:房屋物業[ 生 效 日 期 ]:2005-01-05[ 發 布 單 位 ]:安徽省安慶市人民政府 [ 發 布 文 號 ]:[ 是 否 有 效 ]:有效補償、拆遷安置方案,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或組織聽證,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的意見。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經批準後,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八條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有爭議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遷方案的實施。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土地及房屋補償標準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具備相應資質的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九條征地拆遷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含建、構築物)補償費。
第十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地拆遷的各項費用,應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
第十壹條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在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方案公告的期限內領取補償費,讓出土地。無法定事由拒不讓出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章土地、青苗補償與勞力安置
第十二條征收土地的,按下列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
(壹)征收耕地的,按該耕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補償;
(二)征收林地的,按該林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8倍補償;
(三)征收果、茶、桑等園地的,按該園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7倍補償;未曾收獲的,按同類土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補償;
(四)征收魚塘、藕塘、葦塘、菱塘等水域的,按其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補償;
(五)征收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的,按其所在村(組)旱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5倍補償;
(六)征收未利用地的,按其旱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補償。
土地補償費具體標準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縣、區政府、林業、漁業等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征收土地的,按下列規定支付安置補助費:
(壹)征收耕地的,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每1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超過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二)征收耕地以外的農用地的,每1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4倍。
(三)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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