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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稅率、扣除率、出口退稅率不壹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文件的規定:“壹、自2017年7月1日起,簡並增值稅稅率結構,取消13%的增值稅稅率。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藥、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誌、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稅率為11%。上述貨物的具體範圍見本通知附件1。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
文件附件1第二條明確:農機、農膜的具體征稅範圍暫繼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範圍註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1號)及現行相關規定執行,並包括......農用水泵、農用柴油機、不帶動力的手扶拖拉機、三輪農用運輸車、密集型烤房設備、頻振式殺蟲燈、自動蟲情測報燈、粘蟲板、卷簾機、農用挖掘機、養雞設備系列、養豬設備系列產品、動物屍體降解處理機、蔬菜清洗機。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範圍註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1號)規定:“十五、農膜
農膜是指用於農業生產的各種地膜、大棚膜。
十六、農機
農機是指用於農業生產(包括林業、牧業、副業、漁業)的各種機器和機械化和半機械化農具,以及小農具。
農機的範圍包括:
(壹)拖拉機。是以內燃機為驅動牽引機具從事作業和運載物資的機械。包括輪拖拉機、履帶拖拉機、手扶拖拉機、機耕船。
(二)土壤耕整機械。是對土壤進行耕翻整理的機械。包括機引犁、機引耙、旋耕機、鎮壓器、聯合整地器、合壤器、其他土壤耕整機械。
(三)農田基本建設機械。是指從事農田基本建設的專用機械。包括開溝築埂機、開溝鋪管機、鏟拋機、平地機、其他農田基本建設機械。
(四)種植機械。是指將農作物種子或秧苗移植到適於作物生長的苗床機械。包括播作機、水稻插秧機、栽植機、地膜覆蓋機、復式播種機、秧苗準備機械。
(五)植物保護和管理機械。是指農作物在生長過程中的管理、施肥、防治病蟲害的機械。包括機動噴粉機、噴霧機(器)、彌霧噴粉機、修剪機、中耕除草機、播種中耕機、培土機具、施肥機。
(六)收獲機械。是指收獲各種農作物的機械。包括糧谷、棉花、薯類、甜菜、甘蔗、茶葉、油料等收獲機。
(七)場上作業機械。是指對糧食作物進行脫粒、清選、烘幹的機械設備。包括各種脫粒機、清選機、糧谷幹燥機、種子精選機。
(八)排灌機械。是指用於農牧業排水、灌溉的各種機械設備。包括噴灌機、半機械化提水機具、打井機。
(九)農副產品加工機械。是指對農副產品進行初加工,加工後的產品仍屬農副產品的機械。包括茶葉機械、剝殼機械、棉花加工機械(包括棉花打包機)、食用菌機械(培養木耳、蘑菇等)、小型糧谷機械。
以農副產品為原料加工工業產品的機械,不屬於本貨物的範圍。
(十)農業運輸機械。是指農業生產過程中所需的各種運輸機械。包括人力車(不包括三輪運貨車)、畜力車和拖拉機掛車。
農用汽車不屬於本貨物的範圍。
(十壹)畜牧業機械。是指畜牧業生產中所需的各種機械。包括草原建設機械、牧業收獲機械、飼料加工機械、畜禽飼養機械、畜產品采集機械。
(十二)漁業機械。是指捕撈、養殖水產品所用的機械。包括捕撈機械、增氧機、餌料機。
機動漁船不屬於本貨物的範圍。
(十三)林業機械。是指用於林業的種植、育林的機械。包括清理機械、育林機械、樹苗栽植機械。
森林砍伐機械、集材機械不屬於本貨物征收範圍。
(十四)小農具。包括畜力犁、畜力耙、鋤頭和鐮刀等農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