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符合殘疾人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農民工,按規定享受殘疾人稅收優惠政策。
3.對返鄉農民工創辦的企業生產經營中發生永久性或實質性損害造成的財產損失,可實行即報即批政策,可抵扣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4.對安置殘疾農民工的企業,在實際扣除支付給殘疾農民工工資的基礎上,再扣除支付給殘疾農民工工資的100%。
5.對返鄉農民工創辦的企業,按規定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的,減半征收並下放至縣級地稅局審批,由年度審批改為半年審批。
6.對返鄉農民工創辦的企業,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減半征收並下放至縣級地稅局審批,由年度審批改為半年審批。
7.對從事個體經營的外來務工人員(建築、娛樂、銷售房地產、土地使用權轉讓、廣告、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除外),自開業之日起兩年內免征地稅發票工本費。
8 .對返鄉農民工創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免收稅務登記證工本費。
9.返鄉農民工創辦的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條例優惠政策的企業下放至縣級地方稅務局審批。
10.返鄉農民工創業或者從事個體經營確有困難的,可以延期申報,延期期限由縣級地方稅務局審批。
11.返鄉農民工創業、從事個體經營確有困難的,可以延期繳費三個月,延期繳費期間免收滯納金。
12.凡需要辦理涉稅事項的返鄉農民工,享受綠色通道服務、預約服務、節假日服務、上門服務,在最短時間內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