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銷售其生產的農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對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產品,可按13%的抵扣率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合作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和農業機械,免征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起施行)規定,農業生產單位和個人銷售自產的初級農產品,包括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畜牧業、養殖業,可以免征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部分農業生產資料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3)規定,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業機械、農膜等貨物的批發和零售免征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09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規定,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糧食、食用植物油及飼料、化肥、農藥、農機、塑料薄膜,可以享受13%的增值稅優惠稅率;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免征增值稅。《海關總署關於進口種子、種畜、魚種、非營利性野生動植物免征進口增值稅的通知》(署稅〔1997〕3l號)規定,進口用於農林牧漁生產科研的種子、種畜、魚苗,可暫免征收進口增值稅;對馬、驢、牛、豬、羊、牲畜、魚苗、大麥、燕麥、高粱等改良農產品,最惠國最低稅率為零。《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低增值稅稅率和簡易方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和進口農產品,可按13%的低稅率征收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8年6月5438+10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壹)項規定的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企業所得,可以免征、減征,是指: (壹)從事下列項目的企業。2.培育新的作物品種;3.中草藥種植;4.樹木的栽培和種植;5.飼養家畜和家禽;6.收集森林產品;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業技術推廣、農業機械操作維修等農、林、牧、漁業服務項目;8.海洋捕魚。(2)下列項目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1。種植花卉、茶葉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2.海水養殖和內陸養殖。根據《財政部關於NPC代表有關建議的批復》(財農編〔2009〕20L號),農民專業合作社參照企業所得稅法關於壹般企業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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