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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自產自銷農產品免稅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規定:

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按下列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壹)除本條第(二)項規定外,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壹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和11%(現為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以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現為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自產自銷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1、《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所列免稅項目的第壹項所稱的“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註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

3、《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範圍,限定如下: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農產品,是指初級農產品,具體範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自產自銷農產品免征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農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壹)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a、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b、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如果符合上述稅法的規定,對農業生產者自產自銷蔬菜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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