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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稅是哪壹年取消的誰取消的

中國全面免除農業稅時間是2006年1月1日。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經表決決定,《農業稅條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廢止。同日,前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46號主席令,宣布全面取消農業稅。

減免的內容包括什麽

政策明確規定,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以及參與農村流通時應神橡享受個人所得稅、增值稅方面的優惠。配瞎拍對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液談汪養業和捕撈業的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凡其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牧業稅征稅範圍且已征收農業稅、牧業稅的,對其所得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政策;提高了個人、個體工商戶和銷售農產品的個體工商戶的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明確了培羨取消農業特產稅後,對減征、免征農業稅或牧業稅地區的個人或個體工商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和捕撈業且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包括農林特產稅)、牧業稅征稅範圍的,其取得的上述4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那麽到底哪些屬於農業產品範

圍呢?在《農業產品征稅範圍註釋》上是這麽定義的:農業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

其實,“農業產品”也只有在較為嚴謹的稅收法規中作出過定義,而且有所特指,即為列舉項目中的“初級產品”;雖然在壹些稅收法規和稅收實務中常有“農產品”壹詞,卻沒有對“農產品”作出過明確的定義。所以,我們要搞清楚兩個問題:壹是“農產品”和“農業產品”到底是否等同?二是“農業產品”中的“初級產品”又如何理解

事實上,在日常經濟生活中使用的“農產品”只是通俗的說法,沒有嚴密和清晰的定義界限,範圍比較寬泛;通常情況下,稅收法規和稅收實務中的“農產品”就是“農業產品”的替代詞(相當於“農業產品”的簡稱),但在具體適用時壹定有所特指,如“初級農產品”、“免稅農產品”等。“農業產品”是在國民經濟領域和法律層面使用的概念,在表述和使用上具有“規範和標準”的色彩,在具體適用時往往也會出現特指,範圍較狹隘。簡單點說,二者在稅收環境中等同,稅收環境與其他環境相比較則不壹定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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