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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汙指標轉讓怎麽開票?

排汙權交易是壹種新型的市場交易,簡而言之,就是經環保部門審核後,企業可以把可交易的排汙配額拿到市場上去公開買賣。比如環保部門核定某企業有100噸廢水的排汙量,那麽該企業就需要購買100噸的廢水排汙權,但該企業通過改造設備、廢水循環利用等新技術,最後排放了50噸,那麽剩下的50噸指標就可以在交易中心賣給其它需要多排汙的企業,該企業就可以在交易中獲得經濟利益。

排汙權交易標的指化學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四項主要汙染物排放指標。排汙權交易的市場主體為銅陵市行政轄區內的排汙權可轉讓方、需求方和儲備交易中心。排汙權可轉讓方是指通過實施工程治理減排項目、結構調整減排項目和監督管理減排措施,在完成削減任務後,有多余指標可供排汙權交易的市場主體。排汙權需求方是指因實施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需要獲取向環境排放汙染物許可權的市場主體。

《辦法》所稱排汙權是指市場主體在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在滿足區域環境質量和排汙總量控制的前提下,經許可以排汙許可證的形式確認,向環境直接或間接排放主要汙染物數量的權利。市場主體新增排汙權的購買優先向國家產業政策鼓勵類和銅陵市優先培育發展的主導產業傾斜。

《辦法》中規定,市場主體(含新建、改建、擴建)新增的排汙權必須從儲備交易中心交易中獲得。排汙權的購入量應達到建設項目新增汙染物排汙量的1.2倍(含1.2倍)以上,其中化工、醫藥、制革、印染、造紙等重汙染行業應達到新增汙染物(COD)排汙量的1.5倍(含1.5倍)以上。未獲得排汙權指標的企業,不得審批其項目(新、改、擴)的環評文件。

排汙權有償交易後,將使環境管理實現從末端治理向前端防治和總量控制轉變,倒逼企業加強汙染物治理,讓企業從被動減排化為主動減排,從而達到控制汙染總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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