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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並能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社會組織。行政主體從形式上分,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壹、國家行政機關
國家行政機關是最主要的行政主體,行政機關是指依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設置的,行使國家行政職權,負責對國家各項行政事務進行組織、管理、監督和指揮的國家機關。行政機關屬於國家機關(包括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等)。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行政機構
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因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設置的,具體處理和承辦各項行政事務的內部組織、派出組織和臨時組織。
1、內部機構:行政機關的某些內部機構在得到法律、法規授權情況下,可以成為行政主體。如工商總局內設的商標局(《商標法》授權)、國家專利局內設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法》授權)等。
2、派出機構:是指政府職能部門根據行政管理的需要,在壹定行政區域內設置的,代表該職能部門管理某項行政事務的派出工作機構。如審計署駐各地辦事處、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稅務所、財政所等。
擴展資料: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主體還包括
1、企業組織
在特定情況下,通過法律、法規授權,企業組織也成為行政主體。如我國的公用企業(郵電部門、鐵路運輸部門、煤氣公司、自來水公司等)、金融企業、行政性專業公司(如國家電網公司)等。
2、事業單位
教學科研單位和從事某種專門技術檢驗或鑒定的事業單位等,經行政法律、法規的授權,可成為行政主體。如《高等教育法》授予高等院校學位授予權等。
3、社會團體
它們之中被授權成為行政主體的多為公益性社會團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授權的消費者協會。
4、其他組織
壹些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如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等經授權,也可從事壹定行政職能活動,成為行政主體。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行政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