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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支持城鎮退休人員

關於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財政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支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妳們。請認真執行。

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徑,對維護退役士兵合法權益,促進國防和軍隊建設,維護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制定城鎮退役士兵自主創業的優惠政策,對於促進安置工作盡快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保證自主創業工作的順利開展,是十分必要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精神為指導,著眼國防和軍隊建設大局,從黨和國家的根本利益出發,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時督促檢查,認真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落實好支持城鎮退役士兵自主擇業的各項優惠政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通知規定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

200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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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支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的意見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促進國防和軍隊建設,維護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國人民兵役法》和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政策規定,現就支持城鎮退役士兵自主創業的有關優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見:

壹、享受優惠政策的資格

(壹)符合城鎮安置條件,並與安置地民政部門簽訂《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協議書》,領取《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的士官和義務兵,可享受自謀職業優惠政策。

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憑《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在戶口所在地享受自謀職業優惠政策。

《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的格式由民政部統壹制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印制,並由安置地民政部門發放。

二是就業服務和社會保障

(2)各類就業培訓和職業教育機構要根據勞動力市場變化和產業結構調整情況,為城鎮自謀職業退役士兵提供就業培訓。對經過培訓取得國家承認的職業資格證書的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門對個人繳納的培訓費給予壹定補助,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列入預算,中央財政對安置任務重、經濟不發達的地區給予適當補助。

(3)各類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和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積極為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提供職業介紹和指導服務。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應當為城鎮自謀職業退役士兵提供檔案管理和勞動保障代理服務,並在壹定期限內減免相關服務費用。

(四)用人單位在面向社會招聘員工時,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用城鎮自謀職業退役士兵。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允許符合報考條件的城鎮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參加考試,服役年限視同具有社會實踐年限,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兩年內被行政機關或財政補助事業單位錄用的,應將《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交回民政部門,並退回發給其的壹次性經濟補助,不再享受自謀職業優惠政策。

(五)城鎮自謀職業退役士兵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軍齡視為社會保險的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明,為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接續手續,及時建立基本養老、基本醫療等社會保險個人賬戶。服務期間,參加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賬戶金額並入新建立的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

三。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六)報考成人高校的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可獲得10分的加分,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以上的可獲得20分的加分。

報考普通高校的城鎮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可增加總分10分。其中,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或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可增加總分20分。

具有本科學歷的城鎮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報考研究生,同等條件下可優先復試或錄取。

第四,自主創業

(七)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憑《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包括建築、娛樂及廣告、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外,3年內免收下列費用。):

1.工商部門收取的個體工商戶登記費(含工商登記、變更登記)、個體工商戶管理費、集貿市場管理費、經濟合同示範文本工本費。

2、衛生部門收取的民營醫療機構管理費。

3、勞動合同鑒證費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收取。

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物價部門批準設立的涉及個體經營的登記管理收費項目。

5.與註冊和管理相關的其他費用。

動詞 (verb的縮寫)征稅

(八)城鎮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就業新設立的服務企業(廣告、桑拿、按摩、網吧、氧吧除外)達到當年職工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勞動合同1年以上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三年內免征營業稅及其附加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上述新安置城鎮自謀職業退役士兵人數不足職工總數30%,但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超過1年的企業。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後,可按計算的減免比例在三年內減免企業所得稅。縮減比例=(當年企業新招用的城鎮退役士兵,企業職工總數×100%)×2。

(九)城鎮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就業新辦商業企業(從事批發、批發等非零售業務的除外),新增就業城鎮退役士兵達到當年職工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勞動合同1年以上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三年內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上述新安置城鎮自謀職業退役士兵人數不足職工總數30%,但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超過1年的企業。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後,可按計算的減免比例在三年內減免企業所得稅。縮減比例=(企業當年新招用的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企業職工總數×100%)×2。

(十)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退役士兵(建築、娛樂、廣告、桑拿、按摩、網吧、氧吧除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三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十壹)本意見所稱新設立企業是指本意見下發後新設立的企業。原企業的合並、分立、改制、改組、擴建、搬遷、轉產、吸收新成員、變更領導或隸屬關系、變更企業名稱等,不能視為新企業。

本意見所稱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規定的經營活動的企業。

(十二)對從事荒山、荒地、荒灘、荒水開發的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從有收入的年度起,三年內免征農業稅。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的,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照國家關於種植業、養殖業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從事農業機械化、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業保險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以及家禽、家畜、水產動物養殖和疾病預防業務,按現行營業稅規定免征營業稅。

不及物動詞貸款

(十三)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經濟實體,經營資金不足時,可憑《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符合貸款條件的,商業銀行應優先給予信貸支持。

七。戶口登記

(十四)自謀職業的縣級以下城鎮退役士兵,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的,憑《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及相應證件,準予落戶。他們的家庭和子女都是農業戶口,允許辦理“城市化”手續,隨其落戶。在地級以上城市落戶的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按照當地有關規定辦理。

各地在辦理城鎮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及其隨遷配偶、子女時,不得收取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費用。

民政部

教育部

公安部

財政部

人事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中國人民銀行

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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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盤錦市退伍義務兵和復員誌願兵安置辦法的通知

潘正貴[1998]第7號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做好退伍義務兵和復員誌願兵的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遼寧省退伍義務兵安置實施細則》(遼[1989] 11),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市境內安置退伍義務兵和復員誌願兵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退伍義務兵和退伍義務兵,是指國務院《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第二條所列人員。

第四條退伍義務兵和復員誌願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在市、縣(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進行。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退伍軍人安置機構,負責退伍義務兵和復員誌願兵的安置工作。軍分區(人武部)、公安、計劃、勞動、人事、編制、糧食、財政、衛生等有關部門應協同做好退伍軍人安置工作。

第五條退伍義務兵和退伍義務兵安置是鞏固國防、加強軍隊建設、保障社會穩定的壹項重要任務。我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接收安置退伍義務兵和復員誌願兵的義務,必須保質保量完成各級政府下達的安置任務(包括有償轉移安置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收安置。

第二章農村退伍義務兵安置

第六條退伍義務兵為農業戶口的,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在其建房、購糧、資金、技術、用地等方面給予適當幫助和照顧,支持其發展生產;鄉鎮企業事業單位面向社會招收工人時,同等條件下應對退伍義務兵擇優錄用。

各有關部門在安排勞務輸出時,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安排退伍義務兵。

第七條在部隊服役期間獲得中央軍委或者軍區榮譽稱號的,或者榮立二等功、三等功兩次以上的,以及孤兒、退伍義務兵,由原征集地的縣、區退伍軍人安置部門接收安置,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

第八條殘疾軍人在部隊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的,由原征集地退伍軍人安置部門接收安置,將其戶籍改為非農業戶口,並按規定發放傷殘保健金。

第九條縣區退伍軍人安置部門應當建立退伍軍人檔案制度和推薦制度,設立由民政、人武部等部門參加的退伍軍人兩用人才管理機構,積極幫助和支持退伍軍人興辦經濟實體、興辦第三產業。要建立退伍軍人現代農業科學知識、商品生產知識和生產技能培訓基地,讓他們在發展現代農業和組織農民建言致富奔小康中發揮引領作用。

第三章城鎮復員誌願兵和退伍義務兵安置

第十條具有城鎮戶口(含農村商品糧,下同)的復員誌願兵和退伍義務兵,由市、縣(區)退伍安置部門接收安置,安置指標由各級人民政府下達,實行按系統分配任務、壹次性安置、全社會均衡負擔的辦法,按其在部隊服役期間的表現分配。按比例,當年不夠壹個名額的單位要逐年計算安置任務。

第十壹條。城鎮戶口退伍義務兵入伍前未從學校(包括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畢業的學生,退伍後要求繼續學習並符合學習條件的,應允許其在下學期開學時復學。原學校撤銷、合並的,市、縣(區)教育部門應當安排其在相應學校就讀。

第十二條退伍義務兵和具有城鎮戶口的退伍義務兵,入伍前是企業事業單位正式職工的,退伍後由原單位恢復原職,原單位已經撤銷或者合並的,由合並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安置,或者由退伍軍人安置部門統壹分配安置。

第十三條城鎮戶口退伍義務兵報考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退役壹年內未被錄取的,可繼續安置;超過壹年未考上的,退伍軍人安置部門不再安置。

第十四條城鎮戶口退伍義務兵父母戶口在服役期間遷入的,退伍後應當提供入伍前父母戶口所在地的戶籍證明和接收安置前新戶口所在地的戶籍證明。

退伍義務兵家屬原是農業戶口。服役期間,父母雙方按國家有關政策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按城鎮戶口安置(非政策性農村轉為城鎮戶口的除外)。

第十五條退伍義務兵、城鎮戶口退伍義務兵跨縣、區安置的,應當報市退伍軍人安置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因部隊減員、因戰負傷(含患病)、因病不適合在部隊服現役、因國家建設需要調離部隊或者家庭發生重大變化的城鎮登記義務兵,經師(旅)級以上機關(含師、旅機關)批準提前退出現役的,由原入伍地退伍軍人安置部門接收,並按有關政策妥善安置;不符合上述條件,提前退出現役的,不予安置。

第十七條具有城鎮戶口的復員誌願兵、退伍義務兵在待分配期間犯刑事罪(過失犯罪除外)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取消其安置資格。

第十八條城鎮戶口的復員誌願兵、退伍義務兵退伍後,應在規定時間內到部隊集結地區退伍軍人安置部門報到,檔案由部隊投遞或郵寄;自帶檔案的個人,退伍軍人安置部門不予受理。離隊後壹年內不到退伍軍人安置部門報到或安置後半年內不到接收單位報到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第十九條退伍義務兵、城鎮戶口退伍義務兵的安置經費,分別列入市、縣(區)財政預算,專款專用,不準挪用。

第二十條具有城鎮戶口的復員誌願兵和退伍義務兵,自願到勞動力市場擇業自謀職業,不需要國家安置的,經本人書面申請,可以從有償轉移資金中發給壹次性安置費。

第二十壹條。經當地政府批準,對當年因客觀條件而難以執行安置計劃的單位,可以經濟補償的形式體現其義務,有償轉移的數額按其職工年人均工資福利之和或上級安置部門規定的數額計算。

第二十二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對接收安置復員誌願兵和退伍義務兵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四章激勵與懲罰

第二十三條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安置復員誌願兵和退伍義務兵的單位或部門,應根據其情節給予處分:

(壹)不得評為政府績效考評先進單位和“雙擁”工作模範(先進)單位;

(二)由人事、勞動和企業部門凍結接收單位的人事關系;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移民主管部門按未完成任務的人數,處以每人5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並對單位負責人處以1000元的罰款。同時,不免除接收安置任務,責令限期接收。被處罰單位既不提出行政復議,又不接受處罰並如期接收退伍軍人,又不申請有償轉讓的,當地政府退伍軍人安置部門可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對單位領導給予通報批評以上處分。

第二十四條各級退伍軍人安置部門應嚴格依法辦事,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當事人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盤錦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9日

遼寧省退伍義務兵安置實施細則

遼法正[1989]第111號

第壹條根據國務院發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退伍義務兵是指條例第二條所列人員。

凡在我省安置退伍義務兵,必須遵守《條例》和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對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實行統壹領導。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根據安置工作的情況,設立退伍軍人安置機構,配備與任務相適應的工作人員,負責退伍義務兵安置的具體工作。

人民武裝、計劃、勞動、人事、糧食、財政、衛生等部門和公安機關應協助同級民政部門做好退伍義務兵的安置工作。

第四條退伍義務兵的安置必須堅持從哪裏來、回哪裏去的原則,由縣級以上安置機構負責辦理安置手續。公安機關、糧食部門和用人單位憑退伍軍人安置機構的介紹信分別辦理落戶、糧油供應和接收安置手續。

第五條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原是農業戶口的退役士兵在技術、信息、資金等方面給予幫助,支持其發展農業生產。

第六條對在部隊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原是農業戶口的退伍義務兵,由原征集地縣退伍軍人安置機構負責接收,安排到縣全民或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工作,本人改為非農業戶口供應商品糧。離隊後補辦立功證書的除外。

第七條在部隊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的二等、三等革命傷殘軍人,包括原是農業戶口的義務兵,可在每年千分之二的農村轉城市指標內給予適當照顧,在農村發給傷殘撫恤金。

第八條自建和集體幫助建房所需木材,原屬農業戶口的單身退伍軍人,無住房或嚴重缺房的,憑縣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出具的證明,由省、市、縣物資部門單列指標供應。建房所需的其他建築材料和住宅建設用地,由有關部門給予幫助。

第九條從全民所有的農場、林場、牧場、漁場應征入伍的職工或者職工子女,退伍後由原單位接收安置。但原來是城鎮戶口的,要按城鎮退伍軍人對待。

第十條原城鎮戶口的義務兵退伍後,由省、市、縣退伍軍人安置機構憑《城鄉非農業人口應征青年安置證》接收安置。安置卡由省統壹印制。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退伍義務兵返回原征集地前,及時向各系統下達預分配的勞動指標。安置機構按照預先分配的勞動指標安置退伍義務兵。

第十壹條原登記為城鎮戶口的義務兵退伍後要求自謀職業的,原征集地的市、縣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政策允許的範圍內給予支持和幫助。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不再負責安置工作。

第十二條原在城鎮登記的義務兵被除名或者開除軍籍的,由原征集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接收;公安機關憑部隊師(旅)以上機關出具的證明辦理落戶手續,按社會無業人員對待。

第十三條符合《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退伍義務兵,其復學後,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不再負責安置。

第十四條退伍義務兵報考省屬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年齡可放寬三年。退伍後壹年內未考上的,可繼續安置;壹年後再申請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不再負責安置。

第十五條義務兵在服役期間患精神病或者慢性病的,退伍時必須有團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疾病證明。

以前是農業戶口的義務兵,服役期間患了慢性病,退伍後沒有恢復或者舊病復發需要治療。所需醫療和生活費用自理。如有困難,當地民政部門應給予適當補助。

各級退伍軍人安置機構應當及時為因病致殘的退伍義務兵辦理接收手續。

第十六條義務兵的父母在服役期間由城鎮遷往城鎮或者由農村遷往城鎮,義務兵退伍後要求回父母處安置的,憑父母所在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父母的戶口簿和糧油供應證接收。義務兵服役期間,其父母由城鎮遷往農村的,退伍時可根據本人意願,安置在父母所在縣範圍內的城鎮或農村。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義務兵因特殊情況退伍後要求安置的,在不改變戶口性質的情況下,提供相關證明並填寫《因特殊原因退伍軍人安置申報表》,征得接收地同意後,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辦理:

(壹)跨省(含出入境省份)和跨市安置的,由省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審批;

(二)市內跨縣安置的,由市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審批,報省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備案。

被查出騙取安置的退伍義務兵,壹律退回原征集地。

第十八條對義務兵自帶的人事檔案在啟封時,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不予受理。

第十九條退伍義務兵安置經費,應當納入省、市、縣財政預算。用於農村無房或嚴重缺房的孤寡退伍軍人住房補貼、退伍軍人技術培訓、待分配期間患病醫療、印制宣傳資料等支出。

退伍義務兵安置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不準挪用。

第二十條在接收安置退伍義務兵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由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門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十壹條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安置退伍義務兵的單位,由省或市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接收安置,並承擔拒絕接收期間應支付給退伍義務兵的全部工資。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單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各級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中,應當遵紀守法,秉公辦事。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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