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發放《發票領購簿》.具體辦理流程為:
(1)領取表格
納稅人到辦稅服務廳綜合服務窗口領取《納稅人領購發票票種核定申請審批表》.
(2)提出申請
填寫表格後,攜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印模,到辦稅服務廳綜合服務窗口,出示《稅務登記證》(副本),申請辦理領購普通發票資格.
(3)審核辦理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由綜合服務窗口工作人員受理.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核,並根據納稅人生產經營等情況,核準納稅人使用發票的種類、聯次、版面金額.
(4)領取審批結果
納稅人在稅務機關承諾的期限後,到綜合服務窗口領取審批結果.
不得領購使用專用發票情形有哪些?
壹般情況下,企業剛開始領用的發票數量是25張,若不夠用,可申請增量或增版.
增量:適用於金額不高,但是開票量大的公司,如:小商鋪.
增版:適用於客單價高的企業,這類企業的特點是金額大,但開票量相對較小.
壹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者,不得領購使用專用發票.
(壹)會計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者.
(二)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者.上述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內容,由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確定.
(三)有以下行為,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專用發票;
2、向個人或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買取專用發票;
3、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4、向他人提供虛開的專用發票;
5、未按本規定第五條的要求開具專用發票;
6、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7、未按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申報專用發票的購、用、存情況;
8、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票種核定後怎麽領取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