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納稅主體認定難度大。納稅人是稅收法律關系兩大主體之壹,是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任何壹個稅種首先要解決的就是對誰征稅的問題。平臺經濟減少了中間環節,使得大量的自由職業者和個體經營戶成為平臺經濟貨物或服務的提供者,給稅務機關帶來的直接困難便是如何獲取這些參與者的有效信息,並進行納稅人的身份認定。征稅對象界定復雜。隨著平臺經濟的快速發展,新的業務模式、經濟業態不斷湧現,傳統行業劃分日漸模糊。同時,平臺經濟將部分有形的商品和服務轉變為數字形式進行銷售,使商品、勞務和特許權變得難以區分。 納稅地點確定不直觀現行稅制對納稅地點的規定是以屬地原則為主,而入駐平臺的任何壹家企業都可以在全球任何地點進行經營活動,平臺上的大多商家也沒有工商稅務登記,使得平臺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和平臺商家所在地稅務機關均無法有效監控商家經營行為,更無法確認交易貨物或服務的供應地和消費地,造成納稅地點難以確定,容易形成平臺商家稅收管轄權的真空地帶。
法律依據:《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經營者主體信息或者該信息的鏈接標識。鼓勵網絡交易經營者鏈接到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電子營業執照亮照系統,公示其營業執照信息。已經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如實公示下列營業執照信息以及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等信息,或者該信息的鏈接標識:(壹)企業應當公示其營業執照登載的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名稱、企業類型、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註冊資本(出資額)等信息;(二)個體工商戶應當公示其營業執照登載的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名稱、經營者姓名、經營場所、組成形式等信息;(三)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應當公示其營業執照登載的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成員出資總額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