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破產審計與清算審計的區別:第壹,適用的法律不同。破產清算應依破產法的程序進行,解散清算則依公司法的程序進行。
第二,清算原因不同。破產清算是由於公司資不抵債導致公司解散而進行的清算,而解散清算則是除公司破產等原因以外的情形導致公司解散而為的清算。
第三,清算機關不同。破產清算由法院組織管理人進行,而解散清算則主要由公司股東依法組建。我國公司法對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第四,確認程序不同。破產清算必須由法院確認,而解散清算則主要由股東或股東代表確認。
進行清算的原因也存在差異。清算都需要組建清算機關,更是破產清算是由法院組成的,非破產清算則是股東自行組成的。清算結束後,需要清算組再次進行債權債務確定,確認無誤後,結束清算程序,依法解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壹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