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的基本內容應包括名稱、跟蹤號、序號及用途、客戶名稱、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文字及數字金額、出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蓋章)等。
發票檢查說明如下:
1,可以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檢查開具的發票,包括:
(1)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增值稅專用電子發票;
(3)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
(4)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含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五)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
(6)二手車銷售統壹發票;
2、可以查看使用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發票,包括:
(1)電子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
(2)電子發票(普通發票);
(3)增值稅專用發票;
(4)增值稅普通發票。
3、可以檢查的時間範圍:
(1)可以查詢最近五年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和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發票;
(2)當天開具的發票,當天可以驗貨。
4.每張發票每天可在線查詢5次。超過次數後請第二天檢查。
5.本平臺只提供查詢發票票面信息的檢驗結果。如對檢查結果有疑問,請攜帶發票原件到當地稅務機關鑒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開具,全部壹次性開具並加蓋專用發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的行為:
(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