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開具,全部壹次性開具並加蓋專用發票。開具發票時,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號碼順序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晰,全部壹次性打印,內容完全壹致。
稅務普通貨物備忘[2017]第127號《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第三,增值稅納稅人在購買貨物、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時,必須向賣方提供買方(非自然人)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或者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地址和電話、銀行和賬號等信息。
第十二條、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按以下要求開具:
(壹)項目完整並與實際交易壹致;
(二)字跡清晰,不準壓線或出錯;
(三)發票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開具。
買方有權拒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6號(2017)。自17年7月起,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壹般發票時應向賣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
賣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壹欄填寫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發票本身沒有地址、電話、銀行賬號等。,所以沒必要填寫。
同樣的發票是從新的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的,這也可以證明為什麽普通增值稅發票(聯開發票)也可以默許不開具銀行的地址、電話、賬號等。
事實上,這部分信息在目前的稅務電子臺賬信息采集中可能並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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