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生產銷售塑料制品要生產許可證。現在這個社會越來越規範化了,很多東西都要許可證,生產都要許可證,還要進行稅務登記 ;企業生產使用的原輔材料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強制性標準規定、安全衛生要求的《企業自我聲明》;企業生產使用的原輔材料的種類超出國家標準規定的範圍時,提交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衛生法》
第二條 本辦法管理範圍系指接觸食品的各種塑料食具、容器、生產管道、輸送帶、包裝材料等,及其所使用的合成樹脂和助劑。
第三條 各加工、銷售及使用上述塑料制品的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合成樹脂及加工塑料制品應符合各自的衛生標準,並經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凡不符合衛生標準的,不得經營和使用。
第五條 酚醛樹脂不得用於做食具、容器、生產管道、輸送帶等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
第六條 凡生產塑料食具、容器、包裝材料所使用的助劑應符合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用助劑使用衛生要求。
第七條 凡加工塑料食具、容器、食品包裝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塑料。食品用塑料制品必須在明顯處印上“食品用”字樣。
第八條 凡生產塑料食具、容器、包裝材料及其原材料的單位,必須經食品衛生監督機構認可方可進行生產。在生產、運輸、貯存過程中,應防止有毒化學品的汙染,生產廠不得同時生產有毒化學物品。
第九條 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對生產經營及使用單位應加強經常性衛生監督,根據需要無償采取樣品進行檢驗,並給予正式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