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殘疾人勞動就業狀況調查;
(二)殘疾人勞動能力評估和職業培訓;
(三)殘疾人就業咨詢、登記和職業介紹;
(四)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核定;
(五)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繳、使用和管理。
勞動、人事、發展改革、財政、稅務、民政、統計、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範圍,做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本單位在職職工總人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安排壹名盲人就業的,按安排兩名殘疾人計算。
30人以下的單位可不安排殘疾人就業;對自願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各級政府和殘聯應當給予表彰。第六條 已辦理招工、聘幹手續或已簽訂勞動用工合同,勞動考勤和支付工資憑證連續6個月以上的在職、在崗殘疾人職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工和臨時工),可計入本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數(在職不在崗的不計入比例)。第七條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應當堅持就地、就近的原則,可由所在地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推薦,也可自行向社會招收並報同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備案。第八條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應當根據其殘疾程度和特長,安排適宜的工種和崗位並應當對殘疾職工進行職業技術培訓,提高其勞動技能和水平。
殘疾職工在轉正、定級、晉升、職稱評定、勞動報酬、保險福利和勞動保障等方面,享有與其他職工同等的待遇。第九條 有生產任務的企業壹般不得安排殘疾職工下崗;因生產經營出現困難,進行經濟活動性裁員時,壹般不得裁減殘疾職工;企業改組、改建時,應當盡量避免安排殘疾職工下崗。殘疾職工因企業破產確需下崗和失業的,應當按國家規定保障其基本生活並報勞動保障部門備案。第十條 凡未按本辦法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和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應當按差額人數比例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繳納標準,按本市上年度職工年人均工資計算。第十壹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由應繳單位向所在市、縣(市)的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繳納。中、省直單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接受省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委托的市、縣(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負責收繳。
其中,市、縣(市)、區機關、社會團體,市以下(含市級)各級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和滯納金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代扣。
中、省直單位,企業、非市、縣(市)、區財政全額撥款的其他類型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和滯納金,由地稅部門負責代征。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必須在每年12月1日前向所在地的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填報由省殘疾人聯合會與省統計局統壹印制的《單位殘疾職工情況手冊》;逾期不報的單位,視同未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第十三條 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根據《單位殘疾職工情況手冊》確定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名單,發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必須按照繳款通知書所列的銀行賬戶、應繳數額和交納期限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第十四條 收取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使用省財政廳統壹印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票據》並加蓋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印章。第十五條 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管理費中列支;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單位預算經費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