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 2、銀 3、鈾二、非金屬類
4、石英砂 5、石英巖 6、花崗巖 7、頁巖 8、大理石 9、浮石 10、河流石 11、蛋白石 12、瑪瑙石 13、石榴石 14、石灰石 15、沸石 16、矽灰石 17、鉀長石 18、高嶺土 19、灰粘土 20、白粘土 21、紅粘土 22、黃粘土 23、矽藻土 24、膨潤土 25、草炭土 26、磚瓦粘土 27、工程砂 28、石墨 29、碧玉三、燃料類
30、石油 31、天然氣 32、煤第二章 管理費的征收四、地下水類
33、地下水 34、地下熱水第五條 管理費的征收標準:
(壹)企業和個體采礦者,按礦產品銷售額的2%計征。
企業的礦產品銷售額難以計算的,以其年產值70%為基數計征。
(二)企業和個體采礦者產品銷售額難以考核的,每年按其年平均生產創造價值的2%壹次性計征。第六條 每月初五日內,企業及個體采礦者應按規定繳納上月的管理費。企業繳納管理費,應由其開戶銀行賃收繳部門出具的委托收款單,從其帳戶中劃撥。第七條 建設單位購買未繳納管理費的砂石、粘土等礦產品的,應按規定為礦產管理部門代扣管理費。否則,管理費由建設單位支付。第八條 征收管理費,壹律使用省統壹印制的票據。管理費進入企業成本。第九條 凡當年八月份以後新建投產的磚瓦企業,以及因特大自然災害造成巨大損失的企業和個體采礦者,可提出減、免、緩繳管理費的申請。
減、免、緩繳管理費的申請,須經市礦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審核,並按規定報省地礦部門、財政部門批準後執行。第三章 管理費的分成和使用第十條 市、縣礦產管理部門收繳的管理費,按《黑龍江省礦產資源管理費征收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分成。第十壹條 管理費應按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物價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十二條 管理費的開支:
(壹)礦產管理部門的事業費。
(二)宣傳、獎勵、培訓等業務費用。
(三)扶持開發利用新的礦產地的費用。
(四)推廣綜合開發利用新方法和新技術的費用。
本條(三)、(四)項費用的支出,須由企業提出申請,經市礦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批準。第十三條 管理費年終結余,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第十四條 管理費的使用必須實行嚴格的預、決算制度。縣礦產管理部門的財務預、決算報告,在報送縣財政部門的同時抄報市礦產管理部門。第四章 處罰第十五條 企業或個體采礦者拒報、虛報、瞞報礦產品銷售額的,按《中華人民***和國統計法》和省、市有關規定處理。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撥款使用管理費的,按有關財政法規處罰。第十七條 礦產管理部門自行坐收坐支管理費的,按省、市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對責任者進行處罰。第十八條 企業逾期不繳納管理費的,按日累計加收0.3%的滯納金;逾期超過三個月的,礦產管理部門有權吊銷采礦許可證,並通知有關部門。第十九條 礦產管理部門以外的單位和部門擅自收取管理費的,按《黑龍江省收費罰沒集資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第五章 附則第二十條 管理費的開征時間按《黑龍江省礦產資源管理費征收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壹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辦法發布前由市、縣、區及各部門頒發的有關礦產資源征收管理費的規定,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即行廢止。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齊齊哈爾市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市礦產資源管理辦公室組織實施壹、金屬類
1、金 2、銀 3、鈾二、非金屬類
4、石英砂 5、石英巖 6、花崗巖 7、頁巖 8、大理石 9、浮石 10、河流石 11、蛋白石 12、瑪瑙石 13、石榴石 14、石灰石 15、沸石 16、矽灰石 17、鉀長石 18、高嶺土 19、灰粘土 20、白粘土 21、紅粘土 22、黃粘土 23、矽藻土 24、膨潤土 25、草炭土 26、磚瓦粘土 27、工程砂 28、石墨 29、碧玉三、燃料類
30、石油 31、天然氣 32、煤四、地下水類
33、地下水 34、地下熱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