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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應收款有哪些稅務風險?

其他應收款有哪些稅務風險?

答:1。增值稅和附加稅。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壹款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的服務,除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公眾為對象的服務外,視同銷售服務。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註釋》第壹條規定,銷售服務是指提供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築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

公司無償把資金借給別人,實踐中很少遇到特殊情況。因此,壹旦被審計,壹般會按照上述規定作為銷售金融服務(貸款服務)處理。銷售額通常會按照同期同類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計算。

交了增值稅之後,附加的稅費自然就壹起交了。

二。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貨物、財產和勞務進行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的,視同銷售貨物、轉移財產或者提供勞務,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收取貸款利息是企業所得稅法中的勞務收入嗎?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所得,為收入總額,包括: (壹)銷售商品所得;(二)提供勞務收入;(三)財產轉讓所得;(四)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八)接受捐贈收入;(九)其他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勞務收入與利息收入並列,勞務收入不包括利息收入。所以公司免費向他人提供資金,在企業所得稅法上不存在視同銷售的問題!公司不需要為此行為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如果公司將資金無償借給非關聯方,是否存在視同銷售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問題?

企業向關聯方拆借資金的,註:關聯方的定義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同期關於完善關聯方申報及信息管理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42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四十壹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因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

根據該條規定,公司向關聯方無償出借資金的,該交易屬於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關聯交易,稅務機關有權以合理的方式進行調整。

根據《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第二十五條規定,成本加成法通常適用於購買、銷售、轉讓和使用有形資產、提供勞務或融資等關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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