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並購前目標企業應盡而未盡的納稅義務由合並後企業承繼,增加了合並後企業的稅收負擔。
如果以公司合並形式進行並購,根據中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五條規定,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因此,如果合並之前的公司存在應納但未納的稅款,在合並之後,由於承繼關系的存在,合並後的企業就會面臨承擔合並前企業納稅義務的風險。
風險之二
即並購前目標企業應盡而未盡的納稅義務直接影響並購後企業的財務狀況。
如果以資產收購或股權收購形式進行並購及同壹、非同壹控制下的控股合並,同樣會產生壹系列的稅收問題。第壹,壹家企業通過資產收購、股權收購及控股合並取得目標企業的控制權後,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采用權益法核算。因此,目標企業的損益變化可能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並購後企業的損益。如果並購前的目標企業未履行其應盡的納稅義務,並購後再履行的話,勢必會減少並購後企業的損益。第二,並購後企業集團根據《合並會計報表暫行規定》、《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的規定進行財務報表的合並,在這種情況下,並購前未盡的納稅義務甚至會影響整個企業集團的財務狀況。
風險之三
即並購前目標企業應盡而未盡納稅義務,將虛增目標企業的凈資產,增加收購企業的收購成本。
如果目標企業存在應盡而未盡的納稅義務,該納稅義務實際上是對國家的負債,但並購前尚未在會計報表中體現。這直接導致目標企業的股東權益虛增,收購企業收購時將付出高於其實際凈資產的收購對價,增加了收購成本。
風險之四
即並購前目標企業應計而未計相關涉稅事項,不僅會增加收購企業的收購成本,而且會增加並購後企業的稅收負擔。
如果目標企業存在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應攤未攤資產、少計未計可在以後年度彌補的虧損、少計未計未過期限的稅收優惠額等情形,在企業並購時將產生兩個後果:第壹,目標企業存在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應攤未攤資產情形的,虛增了目標企業的股東權益,增加了收購企業的收購成本;第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的規定,因符合條件不選擇所得稅清算而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合並,可由合並企業在限額內彌補被合並企業未過期限的虧損額。該文件還規定,在吸收合並中,合並後的存續企業性質及適用稅收優惠的條件未發生改變的,可以繼續享受合並前該企業剩余期限的稅收優惠。因此,目標企業存在少計未計可在以後年度彌補的虧損、少計未計未過期限的稅收優惠額情形的,並購後企業可能少享受因並購的資產所繼承的稅收權益,從另壹角度來看,增加了並購後企業的稅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