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因轉產,處理原固定資產,應在損失發生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後。非因計算錯誤或其他客觀原因,企業未及時申報的財產損失,逾期不得扣除。按本辦法規定須經有關稅務機關審批的,應按規定時間和程序及時申報之規定,企業的財產損失可在所得稅前扣除。但對於依法應當經稅務機關審批的財產損失,則必須按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批準後方可在稅前扣除,否則即不能在稅前扣除。但是,並非企業發生的所有財產損失,均必須經過稅務機關批準後才能在稅前稅前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文件第七條的明文規定,對應當經稅務機關審批才能在稅前扣除的財產損失情形作了明確的列舉式規定,除該條明確列舉之外的其他情形財產損失,均無須經稅務機關審批。而固定資產對外銷售產生的處置損失,不屬於前述條款明確列舉之應予審批的情況,故,該損失可以直接在所得稅前扣除而無須向稅務機關申報並獲批準。 當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文件第十五條企業申報扣除各項資產損失時,均應提供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之規定,對於前述固定資產處置損失,企業應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否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文件第五十壹條稅務機關對企業自行申報扣除和經審批扣除的財產損失進行納稅檢查時,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對有關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對有確鑿證據證明由於不真實、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證據或估計而造成的稅前扣除應依法進行納稅調整,並區分情況分清責任,按規定對納稅人和有關責任人依法進行處罰之規定,企業將遭受相應的處理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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