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罰款。
(1)公司沒有按時申報納稅的,可以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可以明確,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2)公司沒有按時繳納稅款的,也可以罰款。該法六十八條明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沒收違法財物和違法所得。這是行政處罰法常見的壹種行政處罰方式,壹般在稅收處罰中較為少用,更多的體現為稅收機關就未交或少交的稅款加收滯納金;
3、停止出口退稅權。事實上,當公司沒有按時繳納稅款的,稅務稅務機關是有權根據實際情況,限制或免除已給予公司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如不予退稅、少退稅、限制退稅等。
公司偷稅漏稅的行為表現有:
1、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納稅;
2、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
3、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情況;
4、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壹條
逃稅罪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