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稅人員指在有納稅義務的單位中具體辦理申報納稅的人員。各種工商企業壹般都有納稅義務,部分事業單位也有繳納獎金稅、建築稅等義務,而這種納稅義務的履行又由這些單位的會計人員辦理,所以這些會計人員就成為辦稅人員。
辦稅人員的職責是,必須熟悉掌握與本單位納稅業務有關的稅收政策法律知識,在稅務專管員的輔導下,正確計算應納稅額;按時申報繳納;按期保管會計資料和納稅資料;抵制各種違反稅法的行為等。
如果辦稅人員有意偷逃稅款,或單位領導指使等而偷逃稅款,都要負法律責任。辦稅人員是稅務機關做好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基礎力量之壹。
1.《會計法》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單位負責人應當承擔以下責任:通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采取通報方式對違法行為人予以公告、批評;罰款。
2.《會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夠成犯罪的,可以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可以由所在單位或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3.《會計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