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稅負壓力大,企業可以通過稅收籌劃合理降低稅負,那麽股東分紅20%也是可以通過稅收籌劃合理節稅的!
同樣是股東分紅,為什麽壹個交20%個稅,而另壹種只需交2%?
壹、自然人股東
王總目前屬於中國國籍人士,擔任某企業股東,2019年度分紅1億元,請問應代扣分紅所得的個稅是多少?
答復:
應代扣個稅=1億元*20%=2000萬元
參考1: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利息、股息和紅利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比例稅率為20%。
參考2:
(國稅函[1997]6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
扣繳義務人將屬於納稅義務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即應認為所得的支付,應按稅收法規規定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同樣是股東分紅,為什麽壹個交20%個稅,而另壹種只需交2%?
二、個獨或者合夥企業股東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參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文件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