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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改制重組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

1、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對改建後的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2、非公司制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其部分資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在新設公司中所占股份超過50%的,對新設公司承受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3、國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資產投資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對新公司承受該國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上述所稱國有控股公司,是指國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國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國有控股公司。

4、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

5、對於企業合並和分立,企業承受原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6、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 不征收契稅。

壹、土地增值稅是什麽意思?

土地增值稅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以轉讓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減去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向國家繳納的壹種稅賦,不包括以繼承、贈予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納稅人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征稅對象是指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所取得的增值額.土地價格增值額是指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除規定的房地產開發成本、費用等支出後的余額.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土地增值稅實際上就是反房地產暴利稅,是指房地產經營企業等單位和個人,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及在房屋銷售過程中獲得的收入,扣除開發成本等支出後的增值部分,要按壹定比例向國家繳納的壹種稅費.當前中國的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對土地增值率高的多征,增值率低的少征,無增值的不征,例如增值額大於20%未超過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200%的部分,則要按60%的稅率進行征稅.據專家測算,房地產項目毛利率只要達到34.63%以上,都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二、土地增值稅征收範圍包括哪些

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範圍包括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國有土地,是指按國家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地上的建築物,是指建於土地上的壹切建築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種附屬設施。附著物,是指附著於土地上的不能移動,壹經移動即遭損壞的物品。收入,包括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單位,是指各類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

法律依據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第六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單位,是指各類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

條例第二條所稱個人,包括個體經營者。

第七條 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

(壹)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壹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二)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包括土地征用費、耕地占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費,包括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質、勘察、測繪、“三通壹平”等支出。

建築安裝工程費,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給承包單位的建築安裝工程費,以自營方式發生的建築安裝工程費。

基礎設施費,包括開發小區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汙、排洪、通訊、照明、環衛、綠化等工程發生的支出。

公***配套設施費,包括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內公***配套設施發生的支出。

開發間接費用,是指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

(三)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壹)、(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內計算扣除。

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壹)、(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內計算扣除。

上述計算扣除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四)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是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築物時,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後的價格。評估價格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

(五)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交納的教育費附加,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

(六)根據條例第六條(五)項規定,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本條(壹)、(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加計百分之二十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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