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取得的“雙薪”,根據國稅函〔2002〕629號文件的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和其他單位在實行“雙薪制”(指按國家規定,單位為其雇員多發1個月的工資)後,個人因此而取得的“雙薪”應該單獨作為1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對“雙薪”所得原則上不再扣除必要費用,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計算納稅,但是如果納稅人取得“雙薪”當月的工薪所得不足1600元的,應該以“雙薪”所得與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合並減除1600元後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
例如,廣東信達利公司稅務總監2003年12月獲得工資所得7000元。因該年納稅管理和納稅籌劃工作取得較大成效,公司當月擬發放年終獎25000元給他。為合法節稅,該公司采取將年終獎中5000元作為“雙薪”,其余20000元作為獎金。?
(1)納稅籌劃前 ①工資應納個人所得稅=(7000-1600)×20%-375=705(元); ?
②年終獎應納個人所得稅=25000×25%-1375=4875(元); ?
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705+4875=5580(元)。 ?
(2)納稅籌劃後 ①工資應納個人所得稅=(7000-1600)×20%-375=705(元); ?
②“雙薪”應納個人所得稅=5000×15%-125=625(元); ?
③年終獎應納個人所得稅=20000×20%-375=3625(元); ?
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705+625+3625=4955(元)。
以上兩方案比較,後者比前者少納個人所得稅625元(5580-4955)。?
通過以上幾方面的論述,我們可以體會到稅收籌劃會給企業帶來節稅的好處。對此,本人認為,這是社會進步的壹種表現,說明納稅人依法納稅的意識不斷增強了。本文對稅收籌劃在企業的具體應用進行的探討,將有利於企業微觀發展,從而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盡量減少納稅人的納稅成本,給企業帶來直接和間接的經濟利益,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因此,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稅收籌劃將具有更加廣闊的發展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