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零售企業存貨損失稅前扣除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號,2065 438+04):“1。商業零售企業因零星盜竊、報廢、廢棄、過期、毀損、腐敗、鼠咬、顧客退換等原因造成的存貨損失,屬於存貨的正常損失,允許按會計科目分類匯總,然後。二是商業零售企業的存貨因風、火、雷、地震等自然災害、儲運事故、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造成的損失,屬於存貨非正常損失,應采用專項申報的形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申報。三、存貨單(單)損超過500萬元的,無論何種因素,都應以專項申報的形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申報。4.本公告適用於2013及以後年度的企業所得稅申報表。”
三、具體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01125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應當在實際發生並已進行會計處理的當年申報扣除;合法資產損失應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證明該資產已符合確認合法資產損失條件並已進行賬務處理的年度申報中予以扣除。
上述條款明確了稅前扣除的前提條件之壹是損失已經在會計上得到確認,無論是實際的資產損失還是法定的資產損失。未進行會計處理的資產損失,不能在當期稅前扣除。
關於“清單中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可按會計科目分類匯總,然後將匯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相關會計資料和納稅資料應留存備查”中所述的具體程序規定,請參照當地規定。
如《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企業申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青島市地方稅務局公告4號)第二條。2011)規定了清單申報資產損失的稅前扣除。企業發生公告第九條規定範圍內的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稅前扣除,並提交企業清單稅前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