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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股東分紅如何合理節稅

股東分紅節稅方法如下:

1、改變持股模式。自然人直接持股是稅務機關最喜歡的方式,也是目前用的最多的方式。個人擁有債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當繳納20%個人所得稅。這種持股方式是現在很多股東的做法。但是這種持股方式,稅收籌劃的空間很小;

2、間接持股的方式如下:

(1)自然人通過合夥企業的方式間接持股:根據《關於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以下簡稱“84號文”)規定:“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這個不並入合夥企業的收入,而是需要被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應稅項目計入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2011)第三條第五款,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率20%。因此,自然人通過合夥企業持股時,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的個人所得稅率為20%,也不能解決問題。不過從公司企業所得稅角度看,當然優勢比自然人直接持股要大;

(2)自然人通過有限公司的方式間接持股:上市公司分紅時,根據《企業所得稅法》(2007)第二十六條,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這種方式就增加了很多稅務籌劃的空間。

風險規避方法如下:

1、搭建平臺的合理性:壹般在公司開立之前,可以做好組織結構上的籌劃。而如果通過註冊企業來故意將股東的分紅收入轉換為企業的經營所得,那麽就具有壹定的風險。股東在外面開立企業,與自己參股公司形成同業競爭,從邏輯上也並不合理;

2、稅前扣除的合理性:雖然股東也可以有合理的稅前扣除,但是如果通過故意提高稅前扣除費用,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那麽就是相關的風險。因此,用於稅前扣除的項目,壹定要滿足合理性和與企業經營的相關性,否則不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綜上所述,稅收不可避免。我們所需要做的,是在事情發生前做好規劃,同時,註意各種規劃下的風險。股東在開立公司之前,需要先了解分紅的稅收,並對未來的組織結構和稅收安排做好規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壹)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壹)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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