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
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三、二十四條的規定,企業逾期壹年或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但該專項報告並沒有規定壹定要中介機構出具。因此,上述在已經做了壞賬損失處理的,同時主管稅務機關沒有特別要求的情況下,專項報告可以是企業自行出具的,不壹定要中介機構出具。
要註意的是,如果企業發生以下資產損失支出,要求具有對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做說明: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
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第二十七條存貨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殘值及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四)該項損失數額較大的(指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下同),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第二十九條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五)損失金額較大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報告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第四十五條企業按獨立交易原則向關聯企業轉讓資產而發生的損失,或向關聯企業提供借款、擔保而形成的債權損失,準予扣除,但企業應作專項說明,同時出具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及其相關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