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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2022年養老金計發辦法青海2022年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細則

青海省關於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1的通知

根據兩個《關於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2022〕27號)等有關精神,經青海省同意,現就2022年調整我省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首先,調整時間和範圍

2022年6月5438+10月1起,參加我省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6月1、2月31前已辦理退休(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以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納入企業職工的人員。

二、調整方法和標準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我省實際,本次調整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

(1)定額調整。

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4元。

(2)掛鉤調整。

1.與付款期相關聯。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15年及以下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在增加30元標準的基礎上,每增加1年繳費年限,每月增加2元(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2.與養老金水平掛鉤。退休人員按國家和我省統壹的有關法律法規(四舍五入到元)調整增加本人2月份基本養老金總額的1.1%(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不含職業年金待遇),低於21元的增加21元。

(3)傾斜調整。

1.考慮到我省自然條件艱苦,按照退休人員退休的艱苦邊遠地區二、三、四、五、六類,每人分別增加10元、15元、20元、25元、30元。

2.退休人員中,2021 12 31之前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每月領取20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四)調整企業退休幹部。

對企業退休轉幹部,繼續執行原省人事廳、原省勞動保障廳《關於進壹步做好企業轉幹部解困維穩工作的意見》(青人專〔2005〕28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

第三,資金來源

除中央和地方補貼外,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除中央補助外,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各級統籌安排。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照本通知執行,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第四,組織實施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我國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事關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各地區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實施。要切實強化領導和工作責任,確保1?新的基本養老金在7月份重新發放。要適度進行宣傳。具體實施工作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調整工作完成後,各市(州)人社局、分局應及時進行匯總,並於9月底前將調整情況書面報省人社廳和省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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