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時,執法人員往往感到無奈,以為企業解散,稅款無法追回。筆者認為,稅收是國家對納稅人的債權。參照民法上的債權理論和司法實踐,從理論上講,納稅人在解散前所欠的稅款,可以在其解散後追回。壹、有限責任企業的稅收回收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企業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家公司都以其全部資產對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但不包括超過註冊資本的債務。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但對超過出資額的債務不負責任。這裏的“債”必須包括稅,甚至應該包括欠稅產生的滯納金。根據《公司法》規定,企業因故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和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負責清理所欠稅款和其他債權債務。清算結束後,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應當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公司法》也明確規定,公司財產在按照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依法清算清償公司債務是公司的法定義務,但是不清算又能怎麽樣呢?目前還沒有法律對這種行為做出明確的懲戒規定。所以很多企業在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因其他原因解散後,根本不進行清算。但是,目前在司法領域,對於企業與個人作為平等主體之間的債務清償,已經有了壹些突破性的認識和實踐。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庭在對遼寧省高級法院請示的批復(法經〔2000〕24號)中指出: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法律法規作出的行政處罰。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完成並辦理工商註銷登記後,企業法人消滅。因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後,企業法人仍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或者清算組的名義從事清算範圍內的活動,直至清算程序結束並辦理註銷登記。從程序上講,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實事求是地說,還是以自己的財產承擔對外責任。這壹司法解釋解決了民事主體之間的債權糾紛,對稅收領域同樣具有意義。如果將稅款視為國家對納稅人的債權,稅務機關作為代表國家征收稅款的機關,可以作為債權人要求被撤銷或者因其他原因解散的納稅人繳納稅款。二。無限責任企業的稅收回收對於無限責任企業來說,稅收回收相對簡單。這些企業解散後,稅務機關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追繳稅款。分析了以下幾類:1。合夥企業的稅收回收。《合夥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全體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 * *共同出資,合夥經營,* * *享有收益,* * *承擔風險,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明確了合夥企業的責任形式是無限連帶責任。該法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合夥企業解散後,原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未在五年內向債務人提出清償請求的,該責任消滅。這裏的“債”如果含稅,稅務機關可以在合夥企業解散後五年內依法追繳稅款,但必須在五年內,否則將喪失追繳權。而且根據原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稅務機關可以要求合夥企業的任何壹個合夥人納稅,任何壹個合夥人都有納稅的義務。2.個人獨資企業的退稅。《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經營單位,由自然人投資,財產歸投資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根據本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原投資人應當對個人獨資企業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其他個人財產清償債務。因此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稅務機關仍可依法追繳。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不足以繳納稅款的,可以采取相應措施對其他投資者的財產進行稅收補償。當然,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五年內,債權人未提出償債請求的,出資人的償債責任消滅。三、個體工商戶稅收追繳。《民法通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公民經依法核準登記,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工商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有壹個字號。”第二十九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由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由家庭財產承擔。”
上一篇:李增剛的個人事跡下一篇:科長崗位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