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並購的稅務籌劃有哪些方面?
合理的稅收籌劃,不僅可以減少兼並和收購的成本,實現並購的效益最大化,有可能會恨得的影響企業並購後的興衰。
並購的稅收籌劃包括:
(1)選擇並購目標企業環節的稅收籌劃;
(2)選擇並購投資模式環節的稅收籌劃;
(3)擇並購資本融資模式環節的稅收籌劃;
(4)選擇並購會計處理方式環節的稅收籌劃。
籌劃點:
壹、爭取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的特殊性稅務處理,遞延稅款
最新出臺的“關於促進企業重組處理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比例由不低於75%調整為不低於50%,因此,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特殊性稅務處理,暫時不用繳納稅款:
(1)合理的商業目的,而不是減少,免除或者延緩的主要目的的稅款。
(2)被收購、合並或分立這壹部分的資產或股權結構比例進行符合本通知相關規定的比例。(50%),
(3)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股權重組交易涉及支付金額性價比遵守本通知。
(5)在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報酬的原大股東,在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二、選擇資產購買計劃和股權收購的選擇
三、“過橋資金”的引入
如房地產和近年來其他行業“過橋融資”的,股權轉讓過程中的快速發展,公司面臨的壹個突出問題是資產值太大,相比較而言,“原始值”的賬面金額太小,導致高稅收成本,甚至迫使並購交易的結束。實踐中,為了能夠提高被轉讓股權的“原值”,可以同時通過技術引入“過橋資金”,變債權為股權,從而進行實現中國轉讓收益的的降低,減少稅收成本。
四、計劃爭取分期付款的稅
“對於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非貨幣性資產的通知“的要求(財稅[2014]116號),和”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居民企業的認可,則可在沒有外國投資的非貨幣性資產超過5年的時間,即使分期付款列入相應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稅收對個人股東量存在於並購過程過大,缺乏必要的資金的實際問題,在實踐中,稅務機關和個人的壹些地區采取協議的簽訂,分期繳納稅款實踐中,並購企業和個人也可以善加利用。
五、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籌劃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股權轉讓所得,應當於簽訂轉讓協議,股權變更手續完成後,確認收入的實現。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公告總局2014年第67號)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在15日內到主管當月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1)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的股權轉讓價款;
(2)權轉讓協議已經生效;
(3)已經享受關稅或股東權益的實際性能受讓;
(4)有效的國家當局的判斷,登記或公告;
(5)本辦法第3條的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經完成;其他證據
(6)稅務機關認定的情況表明,本次股權轉讓有發生了。由此可見,股權轉讓合同的簽訂或價款的支付是否會影響稅收義務的產生,都需要提前籌劃,延遲稅收義務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