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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捐贈的公益金怎麽做會計分錄?

企業捐贈的公益金的會計分錄為:

借: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

貸:銀行存款

營業外支出是企業發生的與其日常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損失,主要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公益性捐贈支出、盤虧損失、非常損失、罰款支出等。

營業外支出的稅法規定:

1、各種贊助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2、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交納的罰款、滯納金不得稅前扣除。

3、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稅前扣除。

4、損贈支出又具體分為以下情況:

(1)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稅前扣除。

(2)納稅人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所稱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所稱社會團體,包括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全國老年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以及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其他非盈利的公益性組織。

(3)納稅人通過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向老年活動場所的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損贈,納稅人向慈善機構、基金會等非盈利性機構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5、財產損失。

6、國家稅法規定可提取的準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均不得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的扣除項目。即企業計提的八項準備金,除經稅務機關批準的計提不超過年末按《企業會計制度》計提基數0.5%的壞賬準備可在稅前扣除,其他不得在稅前扣除。

7、債權人發生的債務重組損失,符合壞賬的條件下,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後,可以稅前扣除,債務人發生的債務重組損失,不得稅前扣除。

8、出售職工住房的財產損失。企業出售職工住房的收入計入住房周轉金,不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因此,發生的出售職工住房的財產損失也不得稅前扣除。

9、個人所得稅由企業代付出的,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10、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如債權擔保等原因承擔連帶責任而履行的賠償,企業負責人的個人消費等,均屬無關的支出,壹律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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