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對納稅籌劃的影響。
按現行《企業會計準則-存貨》規定,存貨是企業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成品或商品,或者為了出售仍然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或者將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消耗的材料、物料等,包括各種原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在產品、外購商品、協作件、自制半成品、產成品等。存貨計價方式的不同,會導致不同的期末存貨價值和銷貨成本,從而對企業財務狀況、盈虧情況及所得稅產生較大影響。我國現行稅制規定,納稅人各項存貨的發生和領用,按實際成本價計算,計算方法可以在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後進先出法等五種方法中任選壹種。對於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貨,以及為特定項目專門購入或制造的存貨,壹般應當采用個別計價法確定存貨的發出成本。而且計價方法壹經選用,在壹定時期內(壹般為壹年)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經董事會或經理層(廠長)會議等機構批準,並上報當地稅務機關備案,同時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說明。 壹般情況下,企業在利用存貨計價方法選擇進行納稅籌劃時,要考慮企業所處的環境及物價波動等因素的影響。具體地說有以下幾個方面: 1.在實行比例稅率條件下,對存貨計價方法進行選擇,必須充分考慮市場物價變化趨勢因素的影響。壹般來說,當材料價格不斷上漲時,采用後進先出法來計價,可以使期末存貨成本降低,本期銷貨成本提高,從而使企業計算所納所得稅額的基數相對降低,從而達到減輕企業所得稅負擔,增加稅後利潤;而采用先進先出法勢必會增加企業所得稅負擔,減少稅後利潤。反之,當材料價格不斷下降,采用先進先出法來計價,同樣會導致期末存貨價值較低,銷貨成本增加,從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達到“節稅”目的;而采用後進先出法必將導致相反的結論。而當物價上下波動時,企業則應選擇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對存貨進行計價,可以避免因銷貨成本的波動,而影響各期利潤的均衡性,進而造成企業各期應納所得稅額上下波動,增加企業安排資金的難度。特別是當應納所得稅額較大,企業未有足夠的現金時,可能會影響企業的其他經濟活功,有的甚至會影響企業的長遠發展。 2.在實行累進稅率條件下,選擇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對企業發出和領用存貨進行計價,可以使企業獲得較輕的稅收負擔。因為采用平均法對存貨進行計價,企業各期計入產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貨的價格比較均衡,不會時高時低,使企業產品成本不致發生較大變化,使各期利潤比較均衡,不至於因為利潤忽高的會計期間套用過高稅率,加重企業稅收負擔,影響企業稅後收益。 3.如果企業正處於所得稅的免稅期,意味著企業在該期間內獲得的利潤越多,其得到的免稅額也就越多,這樣,企業就可以通過選擇先進先出法計算材料費用,以減少材料費用的當期攤入,擴大當期利潤;相反,如果企業正處於征稅期,其實現利潤越多,則繳納所得稅越多,那麽,企業就可以邊擇後進先出法,將加大當期的材料費用攤人,以達到減少當期利潤,減輕企業稅負。二、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對納稅籌劃的影響
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的系統分攤。折舊作為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有著“稅收擋板”的效用。按我國現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常用的折舊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和雙倍余額遞減法,運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出的折舊額在量上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攤到各期生產成本中的固定資產成本也不同。因此,折舊的計算和提取必將影響到成本的大小,進而影響到企業的利潤水平,最終影響企業的稅負輕重。由於在折舊方法上存有差異,這為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能。在利用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進行納稅籌劃時,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考慮不同稅制的影響。壹般來說,在比例稅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稅稅率不變,則宜選擇加速折舊法對企業較為有利。這主要是因為采用加速折舊法,使得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舊較多,而在後面的年份則提取的折舊較少,這樣就可以使企業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相當於企業在開始年份內取得了壹筆國家無息貸款。但是,如果未來所得稅稅率越來越高,則應選擇平均年限法較為有利。由於延緩納稅收益與稅率高低成正比,因此,在未來所得稅稅率越來越高的情況下,往往會使以後年度增加的稅負,大於延緩納稅的收益。當然也會出現以後年度增加的稅負小於延緩納稅的利益。這主要看市場資金的折現率高低。所以,在未來稅率越來越高時,企業就需要進行比較分析,才能對企業的折舊方法做出最佳選擇。而在累進稅制下,過高的利潤額,會引起過高部分所對應的稅率偏高,從而會使企業稅負也偏高。在這種情況下,則適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業的利潤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壹個相對穩定的狀態,減少企業的納稅。當然,由於企業自身的條件,稅率累進的急劇程度以及銀行利率的大小等因素,也會對折舊的“稅收擋板”效果產生影響。因此,在累進稅制下,企業到底采用何種折舊方法較為有利,仍需企業經過比較分析後,才能做出最終決定。 2.考慮通貨膨脹因素的影響。按我國現行會計制度規定,對企業擁有的資產實行按歷史成本計價原則。這樣,如果存在通貨膨脹,則企業按歷史成本所收回的資金的實際購買力將大大貶值,無法按現行的市價進行固定資產的重置。但是,在存在通貨膨脹的情況下如果企業采用加速折舊方法,既可以使企業縮短回收期;又可以使企業的折舊速度加快,有利於提高前期的折舊成本,取得延緩納稅的好處,從而相對增加企業的投資收益(延緩納稅額與延緩期間企業投資收益率的乘積).可見,通貨膨脹的存在對企業並非總是不利的,企業可以通過采用加速折舊方法的選擇有效地利用通貨膨脹,使企業獲得“節稅”效應。 3.考慮折舊年限因素的影響。新的會計制度及稅法,對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只要求企業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這樣企業便可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對企業有利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計提折舊,以此來達到節稅及企業的其他理財目的。壹般情況下,在企業創辦初期且享有減免稅優惠待遇時,企業可以通過延長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將計提的折舊遞延到減免稅期滿後計入成本,從而獲得節稅的好處。而對壹般性企業,即處於正常生產經營期且未享有稅收優惠待遇的企業來說,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資產成本的回收,使企業後期成本費用前移,前期利潤後移,從而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 4.考慮資金時間價值因素的影響。 從賬面上看,在固定資產價值壹定的情況下,無論企業采用何種折舊方法,也無論折舊年限多長,計算提取的折舊總額都是壹致的。仍是,由於資金受時間價值因素的影響,企業會因為選擇的折舊方法不同,而獲得不同的資金時間價值收益和承擔不同的稅負水平。由於資金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增值,因此,不同時間點上的同壹單位資金的價值含量是不等的。這樣壹來,企業在比較各種不同的折舊方法所帶來的稅收收益時,就需要采用動態的方法來分析。先將企業在折舊年限內計算提取的折舊按當時資本市場的利率進行貼現後,計算出各種折舊方法下,在規定折舊年限內計算提取的折舊費用的現值總和及稅收抵減額現值總和,再比較各種折舊方法下的折舊現值總和及稅收抵減額現值總和;在不違背稅法的前提下,選擇能給企業帶來最大稅收抵減現值的折舊方法來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三、債券溢折價的攤銷方法選擇對納稅籌劃的影響
按我國現行會計制度規定,對長期債券投資溢折價的攤銷方法,企業可以選擇直線法或是實際利率法進行核算。由於采用直線法,每期的溢折價攤銷額和確認的投資收益是相等的;而采用實際利率法,每期按債券期初的賬面價值和實際利率的乘積來確認應計利息收入,且其金額會因溢折價的攤銷而逐期減少或增加。債券攤銷方法不同,並不影響利息費用總和,但要影響各年度的利息費用攤銷額。因此,當企業在折價購入債券的情況下,宜選擇實際利率法進行核算,前幾年的折價攤銷額少於直線法的攤銷額,前幾年的投資收益也就小於直線法的投資收益,公司前期繳納的稅款也就相應的較直線法少,從而取得延緩納稅收益。相反,當企業在溢價購入債券的情況下,應選擇直線法來攤銷,對企業更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