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第二十九條規定,對納稅信用評價為A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予以下列激勵措施:
(壹)主動向社會公告年度A級納稅人名單;
(二)壹般納稅人可單次領取3個月的增值稅發票用量,需要調整增值稅發票用量時即時辦理;
(三)普通發票按需領用;
(四)連續3年被評為A級信用級別(簡稱3連A)的納稅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還可以由稅務機關提供綠色通道或專門人員幫助辦理涉稅事項;
(五)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實施的聯合激勵措施,以及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采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考評分在95分以上的,且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被評為A級:評定期內無偷稅、無逃避追繳欠稅、無騙取出口退稅、無抗稅、無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違法行為;評定期前兩年無稅務行政處罰記錄;評定期內無新發生欠繳稅款情形;
能依法報送財務會計制度、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納稅資料;能完整、準確核算應納稅款或者完整、準確核算代扣代繳稅款;經稅務稽查、納稅評估或者稅收審計,在評定期內無問題的。
擴展資料:
稅務機關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按分級分類原則,依法有序開放:
(壹)主動公開A級納稅人名單及相關信息;
(二)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需要,以及與相關部門信用信息***建***享合作備忘錄、協議等規定,逐步開放B、C、D級納稅人名單及相關信息;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百度百科-納稅信用等級